第一条 总则
为进一步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充分发挥临时困难补助的应急救助功能,确保实现困难学生应助尽助,根据《财政部 教育部 人民银行 银监会关于进一步落实高等教育学生资助政策的通知》《贵州省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等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费减免的对象
具有我院学籍的高职学生中家庭经济条件特别困难,无力支付在校学习期间的学习、生活费用,符合下列条件者,可适当予以照顾:
(一)学生本人为烈士子女或优抚家庭子女;
(二)学生本人为孤残儿,父母双亡或双残、无力承担上学费用者;
(三)学生本人为少数民族特困生;
(四)家里遭受严重自然灾害或意外事件者;
(五)家庭经济困难者,本人身患重病且正在医治之中。
第三条 申请学费减免的条件
(一)申请学费免除的条件
1.具有下列情形之一
(1)父母双亡,无经济来源的孤儿;
(2)父母双方均无劳动能力;
(3)近三年来家庭遭受严重自然灾害或意外事件者;
(4)经二级学院认定家庭经济情况属特殊困难学生。
2.遵纪守法,道德品质良好,无任何违纪处分;
3.学习态度端正,勤奋努力;
4.生活艰苦朴素,勤俭节约,无铺张浪费、奢侈行为及不良生活习性。
(二)申请减学费的条件
1.具有下列情形之一
(1)父母一方无劳动能力;
(2)家庭成员长期患病且需持续治疗;
(3)近三年来家庭遭受严重自然灾害或意外事件者;
(4)经二级学院认定家庭经济情况属困难学生。
2.遵纪守法,道德品质良好,无任何违纪处分;
3.学习态度端正,勤奋努力;
4.生活艰苦朴素,勤俭节约,无铺张浪费、奢侈行为及不良生活习性。
第四条 学费减免的资金来源和标准
(一)资金主要来源:学院年度预算中的部门经费预算;
(二)全年免学费标准为3500元∕年·生、减学费标准视学生具体困难情况而定;
(三)全院每年减免学费的名额及资金以学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最终审定结果而定。
第五条 学费减免程序
(一)学费减免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和总量控制的原则。
(二)学生工作部全面负责学费减免工作的组织实施,各二级学院严格按照本院评选细则量化推选,各相关职能部门积极配合做好此项工作。
(三)学院每年审批一次,凡申请减、免学费的学生,应在当年9月份向班级提交正式书面申请,填写《学费减免申请表》及相关支撑材料。
(四)各二级学院党总支书记、辅导员(班主任)、班委会严格审查,认真把关,并在《学费减免申请表》上就申请学生日常生活表现、学习等情况签署意见,报学生工作部复核,复核通过后上报学院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批。
(五)每学年由学生工作部将学院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核通过的减免学费学生名单在校园网上和适宜区域进行为期5天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将减免学费学生名单报学院计财部备案,每年秋季学期予以学费减免。
第六条 减免审定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学生,不得申请学费减免:
(一)本学年内已获得各类资助或奖学金大于或等于5000元者;
(二)受警告(含警告)以上处分,且未解除处分者;
(三)一学年内考试课有两门以上的课程考试不及格者;
(四)平时铺张浪费,有抽烟、酗酒等不良习惯者;
(五)属于贵州省原建档立卡学生、退役士兵学生已享受减免学费资助项目的,不再重复享受此项资助。
第七条 学费减免后管理
(一)享受减免学费的学生,必须按规定缴清应缴学费的余额,否则不予减免;
(二)享受减免学费的学生应遵守校纪校规,若有违纪情况发生,受警告(含警告)以上处分,责令其足额补交当年已减免的学费;
(三)凡弄虚作假者,一经查实,除责令其足额补交当年已减免的学费外,同时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四)享受学费减免的学生,如发现挥霍浪费、抽烟酗酒和追求高消费者,学院将责令其补交当年已减免的学费;
(五)学生因主观原因退学离开学校时,需补交当年已减免的学费后方可办理相关手续。
第八条 本办法由学生资助领导小组负责解释。未尽事宜,由领导小组根据具体情况研究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