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我院学生勤工助学活动,促进大学生勤工助学活动的顺利开展,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合格人才,根据《高等学校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2018年修订)》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院把勤工助学工作列为一项重要的日常工作,是学院学生资助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培养学生自立自强、创新创业精神、提高实践动手能力的有效途径,是学校鼓励学生利用课余时间,通过劳动取得合法报酬,用于改善学习和生活条件的社会实践活动。
第三条 勤工助学工作由学生工作部统一管理,确保正常的教学、科研、工作和生活秩序。未经允许,任何个人和团体不得在校园内擅自招聘学生参加勤工助学。
第四条 勤工助学工作要贯彻聘用与教育相结合,监督与服务相结合,奖优与罚劣相结合的原则,优先安排家庭经济困难而又品学兼优的学生上岗。
第五条 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必须遵守国家法律、学院和用工单位的规定,自觉履行勤工助学活动的义务,不得参与有损学院名誉和大学生形象的活动。
第二章 勤工助学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六条 学生勤工助学的日常工作由学生工作部管理和负责,各用工单位(指各二级学院、各部门)指定专人负责,配合学生工作部开展工作。
第七条 各组织机构的职责:
1.学生工作部的职责有:
(1)制定和修订勤工助学工作管理办法;
(2)发布岗位信息,组织勤工助学招募、选聘工作
(3)对申请参加勤工助学学生的资格审查;
(4)审定各用工单位的勤工助学岗位;
(5)组织、监督和管理日常勤工助学活动;
(6)制定工资标准,确定各用工单位的月工资总额指标及岗位总数指标,结算、发放勤工助学工资,统筹管理和使用勤工助学资金。
2.用工部门的职责有:
(1)确定本部门勤工助学岗位、岗位负责人和岗位职责;
(2)管理本部门勤工助学日常工作;
(3)按时报送学生的《考勤表》和《工资表》;
(4)对学生有聘用权;
(5)配合学生工作部开展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三章 勤工助学岗位的设定与管理
第八条 岗位类型
学生工作部根据学院勤工助学资金的数额及工作需求确定岗位。岗位设置分为固定岗位和临时性岗位。
1.固定岗位是指持续一个学期以上的长期性岗位和寒暑假期间的连续性岗位;
2.临时岗位是指不具有长期性,通过一次或几次勤工助学活动即完成任务的工作岗位。
第九条 岗位设置
以校内教学助理、科研助理、行政管理助理和学校公共服务等为主。
第十条 设岗要求
1.有利于培养学生自强、自立、自尊精神;
2.适合勤工助学活动,学生力所能及;
3.工作环境安全,无毒、无害;
4.工作内容不得涉密、涉隐私;
5.不能替代教职工本职工作。
第十一条 设岗申请
需求固定岗位的用工部门必须在每学期开学第一周内填写《铜仁职业技术学院勤工助学用工申请表》,临时岗位的必须在用工时间前三天填写《铜仁职业技术学院勤工助学用工申请表》,向学生工作部提交用工申请,学生工作部审核后,报分管领导签署意见后,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公开招聘。
各二级学院、各部门以自己包干经费来支付勤工助学学生工资的,则不在此限。
第十二条 岗位一经设定后,不得随意变更,如有变动须提出书面申请,经用工部门领导和主管部门领导同意后方能更改。
第十三条 为鼓励学生参与校园管理,学生在学习生活中可以主动发现勤工助学岗位,由学院学生工作部认定后给予聘用。学生申请条件和考核办法参照本办法第四章、第六章。
第十四条 每个勤工助学岗位所需的工作时间以不影响学生学习为前提,不可无故延长学生的工作时间。
第十五条 勤工助学岗位的设定要坚持缓解办公人手不足与培养学生实践能力相结合的原则,多挖掘一些适合学生勤工助学的智力型或综合服务型的岗位,禁止虚设和滥设岗位。对于未经批准设立的或虚设的岗位,学生的勤工助学工资由用工部门自行解决,由此产生的纠纷由用工部门负责。
第十六条 为了不影响学生期末期间的复习考试,学生工作部在期末考试期间停止全院临时性勤工助学用工。如果个别岗位由于特殊情况须继续用工的,可向学生工作部提出申请报告,学生工作部将根据该部门的年度工资发放情况及实际需要进行审批。
第四章 勤工助学人员的资格、录用与考核
第十七条 参加勤工助学的学生,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学院计划内招收的全日制学生,家庭经济特别困难而又品学兼优的学生优先安排;
2.品行端正,思想进步,诚实守信,责任心强;
3.刻苦学习,成绩合格,学有余力;
4.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无违反校规校纪记录;
5.身体健康,能自觉遵守本规定。
第十八条 申请程序
1.资格申请:学院发布岗位招聘信息,学生本人面试。
2.资格审核:学院根据勤工助学申请条件并结合学生家庭经济困难情况,对申请勤工助学的学生资格进行审核。
3.岗位申请:通过勤工助学资格审核的学生,登录学工系统提交岗位申请。
4.岗位审核:用人单位根据对学生的面试情况确定上岗名单,登录系统审核,并向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备案。
第十九条 为贯彻公平、公正原则,禁止用工部门自行选聘勤工助学人员,所有勤工助学岗位必须经学生工作部公开招聘,被选上的学生录用后凭上岗证上岗,原则上实行一人一岗制,禁止一人多岗或一岗多人的现象。
第二十条 用工部门可以对所招聘的学生试用三天,如学生不符合要求,可以辞退和重新招聘,中途需要调整人员的,须经学生工作部同意。
第二十一条 勤工助学人员的考核
用工部门要加强对勤工助学人员的管理,每月要对勤工助学人员的表现作出鉴定。学生在勤工助学中违法乱纪,或因个人原因给用工部门造成损失的,除取消上岗资格外,根据有关法律和校规校纪进行相应的处理。
第五章 勤工助学人员的奖励与处分
第二十二条 学生工作部依据本办法,对在勤工助学活动中表现突出的个人予以表彰奖励:
1.设立“勤工助学先进个人”,对在勤工助学活动中表现突出的学生予以表彰奖励,表彰人数不超过实际每月固定岗平均在岗学生人数的5%。
2.学生工作部对获评“勤工助学先进个人”颁发荣誉证书并发放10小时的薪酬作为绩效奖励。
第二十三条 根据用人单位意见,学生工作部对违反纪律和管理规定者,将给予以下处理:
1.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将给予批评教育:
(1)不认真履行工作职责者;
(2)不按时完成工作任务者;
(3)无故缺勤或迟到、早退者。
2.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将给予辞退处理:
(1)无故离岗3次以上或多次教育不改者;
(2)未认真履行职责、未达到工作质量要求或因工作态度被投诉累计达三次以上的,学工部与用工部门有权直接解除聘用资格,且以后不予聘用;
(3)违反部门安全管理规定者;
(4)利用勤工助学活动从事与本职工作无关的商业活动者;
(5)影响专业学习或不履行协议者;
(6)解聘后,学生工作部将以书面形式告知学生所在二级学院。
第二十四条 在勤工助学活动中违反校纪校规者,学生工作部将取消其参加勤工助学活动的资格,并按学校相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六章 勤工助学活动管理及责任
第二十五条 学生参加勤工助学的时间每周不超过8小时,每月不超过40小时;勤工助学工作时间不得与学生学习时间冲突。
第二十六条 勤工助学活动,由用人单位与学生签订勤工助学协议书,方可开展勤工助学活动。
第二十七条 勤工助学活动期间,用人单位负责勤工助学学生的安全教育、安全管理及日常考勤等工作,并根据学生的出勤情况、工作表现及时向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反馈意见。
第二十八条 在勤工助学活动中因违反法律法规或相关管理规定,造成重大损失,产生严重后果者,应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 在勤工助学活动中,若出现协议纠纷或学生意外伤害事故,协议双方应按照签订的协议协商解决。如不能达成一致意见,则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七章 勤工助学工资标准与发放
第三十条 勤工助学临时岗位按小时计酬,酬金12元/小时。勤工助学固定岗位按月计酬,每月酬金根据学生完成工作的情况,可上下浮动,最高不超过500元/月,未完成工作要求可适当扣减酬金。
第三十一条 用工部门做好每月的考勤记录,如实填写并及时上交《考勤表》和《工资表》到学生工作部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发放勤工助学工资材料由学生工作部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整理和收集,并呈学生工作部领导审核、分管学生工作院领导审批无误以后上交财务部。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学生资助领导小组负责解释。未尽事宜,由领导小组根据具体情况研究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