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规章制度
铜仁职业技术学院院级奖学金评选办法(试行)
日期:2024-08-12  作者:  浏览量:94

第一章    

第一条 为激励我院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劳各方面得到全面发展,不断提高我院人才培养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等文件精神,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奖励对象

铜仁职业技术学院在校全日制学籍学生。(留学生、中外合作办学学生除外)

第三条  奖励时间

以学年为单位,在每年9月份对上一学年优秀学生进行评选奖励。

第四条  奖励经费

奖励经费纳入学生工作部学生资助奖励年度预算。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奖励程序

第五条 组织机构

成立院级奖学金评选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由学院分管学生工作副院长任组长,学生工作部部长任副组长,各二级学院、教学工作部、体育部主要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负责院级奖学金评选的组织和协调。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学生工作部,由学生工作部部长任办公室主任,教学工作部、体育部主要负责人任办公室副主任。学生资助中心牵头具体负责院级奖学金评选组织、审核、认定、发放等工作。

第六条 评选

院级奖学金评选工作秉承“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由班级、二级学院完成提名、推荐、材料审核、公示,二级学院党政联席会审议后报学生工作部。

第七条 复核

领导小组组织教学工作部、体育部等相关部门,对各二级学院评选的院级奖学金获评学生名单及评选情况进行审议认定。

第八条 公示

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将认定结果进行公示,公示期五个工作日。公示期间存在争议的,应通过院级奖学金评选领导小组进行研究复核。

第九条 审定

经公示无异议后,按程序上报院长专题会和院长办公会审定。

第十条 发放

由学生工作部按照审定结果,核实发放清单交由计划财务部发放奖励。

第三章  奖励条件及标准

第十一条  奖励比例

院级奖学金分为三个等次,一等奖评选比例为学生人数的2%,二等奖评选比例为学生人数的4%,三等奖评选比例为学生人数的6%。

    第十二条  奖励基本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异,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特别突出。

第十三条  评选要求

1.综合素质评价:学年度积分不低于60分(每学期活动积分达30分以上);

2.成绩:一等奖学金专业年级排名前15%;二等奖学金专业年级排名前25%;三等奖学金专业年级排名前35%。公共选修课成绩不纳入排名总成绩。所修课程不得出现重修或补考;

3.体能测试合格以上;

4.违反校规校纪受纪律处分学生不得参评。

第十四条  同等优先条件

同等条件下,有以下情况的学生可按排序优先推荐评选:

1.获省级以上(含省级)奖励、表彰的;

2.退役复学士兵;

3.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达二级乙等及以上。

第十五条  奖励标准

院级奖学金奖励标准分为三个等级,一等奖学金标准1000元/生;二等奖学金标准800元/生;三等奖学金标准600元/生。

第十六条  已获得国家奖学金、励志奖学金奖励的学生,不得重复奖励。

第四章  异议处理及处罚

第十七条  院级奖学金评选接受全院师生监督,师生对拟奖励的优秀学生持有异议的,可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异议,并提供证明材料。异议材料须实名,匿名异议材料不予受理,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相关单位和人员的保密工作。

第十八条  获评人对其提交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如有弄虚作假,一经查实,将追回已发奖励,在全院范围进行通报批评,并取消下一年度评选资格。

第十九条  二级学院因审核不严、程序不规范,导致的错报,将追究相关二级学院及相关人员责任。

第五章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有相关文件予以废除。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院级奖学金评选领导小组负责解释。未尽事宜,由领导小组根据具体情况研究确定。

分享到
编辑:  丨 内容来源: 收藏本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