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教育部等六部门关于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教财〔2018〕16号)、《贵州省学生资助管理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通知》和《贵州省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等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用于奖励资助学院全日制专科在校生中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学生中(以下简称学生)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五年制大专学生、高职3+2、高职3+3学生,升入专科后的第二年可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
第二章 管理机构
第三条 学院成立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由学院分管学生工作副院长任组长,学生工作部部长任副组长,各二级学院、计划财务部、教学工作部、团委、体育部主要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负责国家奖助学金评选的组织和评审。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学生工作部,由学生工作部部长任办公室主任,计划财务部、教学工作部、团委、体育部主要负责人任办公室副主任。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牵头具体负责国家奖助学金评选组织、审核、认定、发放等工作。
各二级学院成立以党总支书记为组长、分管学生工作的党总支副书记为副组长、学生科负责人、二级学院学生辅导员(班主任)担任成员的资助工作小组,负责本院国家奖助学金评选的具体组织和审核。
第三章 奖励标准和申请条件
第四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奖励资助标准为每人每年5000元。
第五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一) 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 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三) 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四) 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五) 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秀;
(六) 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具备以上基本条件,被学校认定为特殊困难的,优先予以考虑。
第六条 评选要求
(一)综合素质评价:学年度积分不低于60分(每学期活动积分达30分以上);
(二)成绩:全学年无补考,学年学习成绩排名和综合素质测评排名均位于列专业年级的前30%;
(三)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适当放宽评选条件,学习成绩排名或综合素质测评排名位于30%—50%之间,亦可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
1.参加省级各类专业技能竞赛、课外学术科技竞赛、大学生创新大赛、大学生职业规划大赛、文体竞技等项目获得一等奖。集体项目应为主要参与者。
2.科研开发项目(产品),获得国家级、省部级等奖励者。
3.在公开发行的报刊上发表作品和论文者(独立作者)。
4.获得省级以上表彰者。
(四)体能测试及格以上;
(五)违反校规校纪受纪律处分学生不得参评。
第七条 同等条件下,有以下情况的学生可按排序优先推荐评选:
1.退役士兵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2.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达二级乙等及以上。
第八条 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要保证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第四章 名额分配
第九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奖励资助名额由省财政厅、省教育厅下达,学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根据各二级学院高职在校生人数、贫困生比重和生源结构、学生学习等情况进行资助名额分配。
第五章 申请与评审
第十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实行等额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第十一条 学院在开展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工作中,将对农林水地矿油核等学科专业学生予以适当倾斜。
第十二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按学年申请和评审。
在同一学年内,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及其他学生资助项目,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奖学金。
第十三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评审程序:
(一)每年9月30日前,学生向所在班级提出申请,并递交《贵州省高等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表》及《贵州省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等申请材料,班级评议小组组织评选、公示,上报二级学院学生资助工作小组认定审核,二级学院党政联席会审议后,评选结果进行为期3天的公示,无异议后将评选相关材料报学生工作部。
(二)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组织各二级学院、计划财务部、教学工作部、团委等相关部门,对各二级学院评选的国家励志奖学金获评学生名单及评选情况进行审议认定。
(三)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将认定结果进行公示,公示期五个工作日。公示期间存在争议的,应通过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进行研究复核。
(四)国家励志奖学金名单经公示无异议后,按程序上报院长办公会和党委会审定。学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将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定结果报教育厅备案和审批。
第六章 国家励志奖学金发放、管理与监督
第十四条 学院接到省厅批复文件后将国家励志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并记入学生的学籍档案。
第十五条 各二级学院要切实加强管理,认真做好国家励志奖学金的评审工作,确保国家励志奖学金真正用于资助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十六条 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财经法规和《贵州省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对国家励志奖学金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同时应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主管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十七条 学院认真做好国家励志奖学金的档案管理工作,建立专门档案,将学生申请材料、评审结果、资金发放有关凭证等工作情况分年度建档备查。
第七章 异议处理及处罚
第十八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评选接受全院师生监督,师生对拟受助学生持有异议的,可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异议,并提供证明材料。异议材料须实名,匿名异议材料不予受理,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相关单位和人员的保密工作。
第十九条 获评人对其提交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如有弄虚作假,一经查实,将追回已发奖学金,在全院范围进行通报批评,并取消下一年度评选资格。
第二十条 二级学院因审核不严、程序不规范,导致的错报,将追究相关二级学院及相关人员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有相关文件予以废除。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学生资助领导小组负责解释。未尽事宜,由领导小组根据具体情况研究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