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财政部、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退役军人部 中央军委国防动员部《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财教﹝2021﹞310号),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奖学金由中央政府出资设立,用于奖励高校全日制本专科(含高职、第二学士学位)学生(以下简称学生)中特别优秀的学生。
我院国家奖学金的名额由省财政厅、省教育厅根据我院高职在校学生总数按比例确定。
第二章 管理机构
第三条 学院成立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由学院分管学生工作副院长任组长,学生工作部部长任副组长,各二级学院、计划财务部、教学工作部、团委、体育部主要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负责国家奖助学金评选的组织和评审。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学生工作部,由学生工作部部长任办公室主任,计划财务部、教学工作部、团委、体育部主要负责人任办公室副主任。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牵头具体负责国家奖助学金评选组织、审核、认定、发放等工作。
各二级学院成立以党总支书记为组长、分管学生工作的党总支副书记为副组长、学生科负责人、二级学院学生辅导员(班主任)担任成员的资助工作小组,负责本院国家奖助学金评选的具体组织和审核。
第三章 奖励对象、标准与申请条件
第四条 国家奖学金的奖励对象为我院高职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学生。
五年制大专学生、高职3+2、高职3+3学生,升入专科后的第二年可申请国家奖学金。
同一学年内,获得国家奖学金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及其他学生资助项目,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
第五条 国家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8000元。
第六条 国家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政治立场坚定,思想进步,道德品质优良;
(三)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无违纪行为;
(四)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五)生活俭朴,尊敬师长,团结同学,关心集体;
(六)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异,勤奋刻苦,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特别突出。
第七条 国家奖学金的评选要求
(一)综合素质评价:学年度积分不低于 60 分(每学期活动积分达30分以上)。
(二)全年无补考记录,学习成绩排名和综合素质测评排名均位于专业年级前10%(含10%)以内。
(三)学习成绩排名或综合素质测评排名位于10%—30%之间,同时在道德风尚、学术研究、学科竞赛、创新发明、社会实践、社会工作、体育竞赛、文艺比赛等某一方面有突出表现,亦可申请国家奖学金。
具体标准如下:
1.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中表现突出,具有见义勇为、助人为乐、奉献爱心、服务社会、自立自强的实际行动,在本校、本地区产生重大影响,在全国产生较大影响,有助于树立良好的社会风尚。
2.在学术研究上取得显著成绩,以第一作者发表的通过专家鉴定的高水平论文,以第一、二作者出版的通过专家鉴定的学术专著。
3.在学科竞赛方面取得显著成绩,在国际和全国性专业学科竞赛、课外学术科技竞赛、中国“互联网+”大学生创新创业大赛、全国职业院校技能大赛等竞赛中获一等奖(或金奖)及以上奖励。
4.在创新发明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科研成果获省、部级以上奖励或获得通过专家鉴定的国家专利(不包括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
5.在体育竞赛中取得显著成绩,为国家争得荣誉。非体育专业学生参加省级以上体育比赛获得个人项目前三名,集体项目前两名;高水平运动员参加国际和全国性体育比赛获得个人项目前三名、集体项目前二名。集体项目应为上场主力队员。
6.在艺术展演方面取得显著成绩,参加全国大学生艺术展演获得一、二等奖,参加省级艺术展演获得一等奖;艺术类专业学生参加国际和全国性比赛获得前三名。集体项目应为主要演员。
7.获全国十大杰出青年、中国青年五四奖章、中国大学生年度人物等全国性荣誉称号。
(四)体能测试良好以上。
(五)违反校规校纪受纪律处分学生不得参评。
第八条 各二级学院应根据学生思想品德、学习成绩、体育锻炼、校规校纪等方面,结合学年“评优”活动,对学生进行全面考核,综合测评。
第四章 国家奖学金的申请和评审
第九条 国家奖学金按学年度申请和评审。学院于每年9月开始受理申请,并于规定时间内将推荐名单及有关推荐材料报送省教育厅。
第十条 国家奖学金的评审程序:
(一)每年9月10日前,学生向所在班级提出申请,并递交《国家奖学金申请审批表》《铜仁职院学年学生学习成绩统计表》和获奖证书复印件等申请材料,班级评议小组组织评选、公示,上报二级学院学生资助工作小组初评,二级学院党政联席会审议后,初评结果进行为期3天的公示,无异议后将初评相关材料上报学生工作部。
(二)学生工作部根据国家奖学金申请基本条件,对各二级学院提交的推荐名单和有关材料进行复核。
(三)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组织各二级学院、计划财务部、教学工作部、团委等相关部门,对各二级学院评选的国家奖学金获评学生名单及评选情况进行审议认定。
(四)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将认定结果进行公示,公示期5个工作日。公示期间存在争议的,应通过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进行研究复核。
(五)国家奖学金名单经公示无异议后,按程序上报院长办公会和党委会审定。
(六)学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将国家奖学金最终评定结果上传国家奖学金评审系统,报教育厅备案审核,最终由教育部审批。
第五章 奖学金发放、管理与监督
第十一条 学院在接到省厅批复文件后将国家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颁发国家统一印制的奖励证书,并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第十二条 各二级学院要切实加强管理,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实事求是、严格标准、严格程序,认真做好国家奖学金的评审工作,确保国家奖学金用于奖励特别优秀的学生,坚决防止不正之风和杜绝弄虚作假的行为。
第十三条 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财经法规和《贵州省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对国家奖学金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同时应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主管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十四条 学院认真做好国家奖学金的档案管理工作,建立专门档案,将学生申请材料、评审结果、资金发放有关凭证等工作情况分年度建档备查。
第六章 异议处理及处罚
第十五条 国家奖学金评选接受全院师生监督,师生对拟奖励学生持有异议的,可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异议,并提供证明材料。异议材料须实名,匿名异议材料不予受理,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相关单位和人员的保密工作。
第十六条 凡属弄虚作假或采取不正当手段获得国家奖学金者,一经发现即追缴所获得的国家奖学金,取消下一年度评选资格,并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第十七条 二级学院因审核不严、程序不规范,导致的错报,将追究相关二级学院及相关人员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有相关文件予以废除。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学生资助领导小组负责解释。未尽事宜,由领导小组根据具体情况研究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