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铜仁职业技术学院国家助学金评选办法(修订)
日期:2024-08-12  作者:  浏览量:100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体现党和政府对普通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关怀,帮助他们顺利完成学业,根据《贵州省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我院高职在校生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五年制大专学生、高职3+2、高职3+3学生,升入专科后可申请高校国家助学金。全日制在校退役士兵学生全部享受国家助学金。

第三条 国家助学金的资助名额由省财政厅、省教育厅下达后,根据各二级学院高职在校生人数、贫困生比重和生源结构等因素分配给各二级学院。

第二章 资助标准与申请条件

第四条 国家助学金主要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生活费用开支,平均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3300元,具体标准我院将根据实际情况在每生每年2000-4500元范围内确定,一般分为2-3档全日制在校退役士兵学生全部享受国家助学金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3300元。

第五条 国家助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四)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五)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具备以上基本条件,被学校认定为特殊困难的,优先予以考虑。

第六条  申请国家助学金的学生要保证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第三章 申请与评审

第七条 国家助学金按学年申请和评审,评定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八条 成立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由学院分管学生工作副院长任组长,学生工作部部长任副组长,各二级学院、计划财务部、教学工作部、团委主要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负责国家助学金评选的组织和评审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学生工作部,由学生工作部部长任办公室主任,计划财务部、教学工作部、团委主要负责人任办公室副主任。学生资助中心牵头具体负责国家奖学金评选组织、审核、认定、发放等工作

各二级学院成立以党总支书记为组长、分管学生工作的党总支副书记为副组长、学生科负责人、二级学院学生辅导员(班主任)担任成员的资助工作组,负责本院国家助学金评选的具体组织和审核。

第九条 每年9月,学生不含退役士兵学生根据本办法规定的国家助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及其他有关规定,向学校提出申请,并递交《贵州省本专科生国家助学金申请表》

在同一学年内,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的学生,可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奖学金或国家励志奖学金。

第十条 国家助学金由班级评议小组评选、公示、二级学院学生资助工作小组认定审核,二级学院党政联席会审议后认定结果进行为期3天的公示无异议后将认定相关材料上报学生工作部。

第十一条 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组织各二级学院、计划财务部、教学工作部、团委等相关部门,对各二级学院评选的国家助学金获评学生名单及评选情况进行审议认定。

第十二条 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将认定结果进行公示,公示期五个工作日。公示期间存在争议的,应通过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进行研究复核。

第十三条 国家助学金名单经公示无异议后,按程序上报院长办公会和党委会审定。学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将助学金评定结果报教育厅备案。

第四章  国家助学金发放、管理与监督

第十四条  学院分学期发放国家助学金。由学生工作部按照审定结果,核实发放清单交由计划财务部发放国家助学金

第十五条  学院要切实加强管理,认真做好国家助学金的评审和发放工作,确保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第十六条  学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将国家助学金备案表、评审报告、公示、资金发放有关凭证等工作情况分年度建档备查。

第十七条  学院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财经法规和《贵州省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对国家助学金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同时应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主管机关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五章  异议处理及处罚

第十八条 国家助学金评选接受全院师生监督,师生对拟受助学生持有异议的,可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异议,并提供证明材料。异议材料须实名,匿名异议材料不予受理,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相关单位和人员的保密工作。

第十九条 获评人对其提交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如有弄虚作假,一经查实,将追回已发助学金,在全院范围进行通报批评,并取消下一年度评选资格。

第二十条 二级学院因审核不严、程序不规范,导致的错报,将追究相关二级学院及相关人员责任。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有相关文件予以废除。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学生资助领导小组负责解释。未尽事宜,由领导小组根据具体情况研究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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