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铜仁职业技术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 实施办法(修订)
日期:2024-08-12  作者:  浏览量:97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认真做好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切实保证国家制定的各项资助政策和措施真正落实到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身上,公开、公平、公正地分配资助资源,根据《教育部等六部门关于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教财〔2018〕16号)、《省教育厅等八部门关于印发贵州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黔教助发〔2019〕95号、《贵州省学生资助管理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通知》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我院资助工作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章  认定机构及职能

第二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按学年申请和认定,认定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三条 成立学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由学院分管学生工作副院长任组长,学生工作部部长任副组长,各二级学院、计划财务部、教学工作部、团委主要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负责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国家助学金评选工作的组织和评审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学生工作部,由学生工作部部长任办公室主任,计划财务部、教学工作部、团委主要负责人任办公室副主任。学生资助中心牵头具体负责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组织、审核、管理等工作

第四条 各二级学院成立以党总支书记为组长、分管学生工作的党总支副书记为副组长、学生科负责人、二级学院学生辅导员(班主任)担任成员的资助工作组,负责本院贫困学生认定工作的具体组织和审核。

第五条 以班级(年级)为单位,成立以学生辅导员(班主任)任组长,班(团)干部、学生代表为成员的认定评议小组,负责本班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的民主评议工作。认定评议小组成员中,班(团)干部及学生代表人数视班级(年级)人数合理配置,应具有广泛的代表性,一般不少于班级(年级)总人数的10% 。认定评议小组成立之后,其成员名单应在本班级(年级)范围内公示。

第三章  认定对象和标准

第六条 认定对象:具有我院正式学籍的全日制普通大专学生中,学生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筹集到的资金,难以支付其在校学习期间的学习和生活基本费用的学生。

第七条 认定标准:

)家庭经济因素。主要包括家庭收入、财产、债务等情况。

)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因素。主要指校园地、生源地经济发展水平、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学校收费标准等情况。

)突发状况因素。主要指家庭及成员遭受重大自然灾害、重大疾病、重大突发意外事件等情况。

)学生消费因素。主要指学生消费的金额、结构等是否合理。

其他影响家庭经济状况的有关因素。主要包括家庭负担、劳动力及职业状况等。

第四章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基本条件、认定依据和等级

第八条 申请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

2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学习勤奋,积极上进;

5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第九条 认定依据:

1)家庭经济因素。主要包括家庭收入、财产、债务等情况。

2)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因素。主要指校园地、生源地经济发展水平、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学校收费标准等情况。

3)突发状况因素。主要指家庭及成员遭受重大自然灾害、重大疾病、重大突发意外事件等情况。

4)学生消费因素。主要指学生消费的金额、结构等是否合理。

5)其他影响家庭经济状况的有关因素。主要包括家庭负担、劳动力及职业状况等。

第十条 认定等级:贫困学生分为特殊困难、困难和一般困难3档:

(一)特殊困难: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可认定为特殊困难学生:

1)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子女、无直接经济来源或失去主要经济来源的;            

2)烈士家庭生活困难子女;

3)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或残疾人子女

4)农村特困救助供养学生;

5)脱贫家庭学生原建档立卡学生),含脱贫不稳定家庭学生;

6)城镇和农村低保家庭学生;

7)边缘易致贫家庭学生;

8)直系亲属中有长期患重病,且医疗费用数额巨大,家庭被当地政府列为特困户或重点优抚对象的学生;

9)家庭或本人突遭不幸如家庭遭遇重大自然灾害,突发疾病或意外事故等),超越家庭经济承受能力者,生活严重困难的学生;

10)因其他原因造成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学生。

(二)困难:能勉强支付个人学习费用,但无力支付生活费用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认定为困难学生。有下列情况者,根据该生实际情况可认定为困难学生:

1)家庭经济条件差,无固定经济来源,基本生活维持困难的学生;

2)家庭成员因患疾病需长期支付医疗费用,导致生活较为困难的学生;

3)家庭遭遇自然灾害或突发事件造成人身及财产损失,导致生活较为困难的学生;

4)单亲或父母年事已高,家庭缺乏劳动力,无固定经济来源的学生;

5)其他情况导致家庭经济困难,导致支付在校期间学习和生活费用困难的学生。

(三)一般困难:能支付全部个人学习基本费用及部分生活费用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认定为一般困难。有下列情况者,根据学生实际情况可认定为一般困难学生:

1)父母有一方或双方失业没有固定的生活来源,导致生活困难的学生;

2)家庭成员中有多个成员因正在接受非义务教育,导致生活困难的学生;

3)单亲家庭或父母离异,导致家庭经济收入明显下降的学生;

4)其他情况导致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四)有下列行为之一者,不能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1)自费购买、使用高档通讯工具的学生;

2)自费购买或长期租用高档电脑特殊专业除外的学生;

3)自费购买高档娱乐电器、高档时装或高档化妆品等奢侈品的学生;

4)节假日等经常自费外出旅游的学生;

5)无正当理由在校外租房或经常出入高消费营业性场所的学生;

6)中职及以上学段,虽然家庭困难但不愿意参加或不能 认真完成学校为其安排的勤工助学活动或其他社会公益活动的学生;

7)其他自费高消费行为或奢侈消费行为的学生;

8)存在虚假谎报家庭经济情况,伪造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9)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校纪校规的学生;

10)家庭成员中有公职人员,且未发生重大变故的学生;

11)非全日制在校的学生;

12)其他不能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学生休学、入伍期间暂停申请认定资格。

第五章  认定程序和要求

第十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每学年进行一次,于每年9月进行认定工作,每年3月进行动态调整。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实行民主评议和学院评定相结合的原则。

第十一条 学校在向新生寄送录取通知书时,同时寄送《贵州省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需要申请家庭经济困难认定的新生及在校学生要如实填写《贵州省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

第十二条 班级(年级)认定评议小组根据学生提交的《贵州省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按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标准,结合学生日常消费水平,以及影响其家庭经济状况的实际情况,经民主评议,审核认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格及档次,班级(年级)认定评议小组进行民主评议时应着重考虑特殊困难情况的学生。

第十三条 二级学院资助工作组要认真审核认定评议小组申报的初步评议结果。如有异议,应在征得认定评议小组意见后予以更正。

第十四条 二级学院资助工作组审核通过后,经二级学院党政联席会审议后要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及档次,以适当方式在全院范围内公示3。如有异议,向二级学院资助工作组提出质疑。资助工作组应在接到异议材料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对二级学院资助工作组的答复仍有异议,可向学院学生工作部提请复议。学生工作部应在接到复议申请后的3个工作日予以答复。如情况属实,应做出调整。

第十五条 学生工作部负责汇总各二级学院审核通过的认定材料,报学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和通过,并建立和维护全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电子档案。

第十六条 学生工作部和二级学院每学年定期对全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进行一次资格复查,并不定期地随机抽查一定比例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通过信件、电话、实地走访等方式进行核实。如发现弄虚作假现象,一经核实,取消资助资格,收回资助资金。情节严重的,学校依据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同时,加强学生的诚信教育,教育学生如实提供家庭情况,及时告知家庭经济状况变化情况。

第十七条 如学生家庭经济状况发生显著变化,学院应及时作出调整。已被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其家庭经济状况发生显著变化的,应及时告知学校。学校应重新评估学生家庭经济状况,确定其是否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或调整其困难等级。未被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因家庭经济状况发生显著变化导致出现困难的,应及时告知学校,并提出申请。学校应及时进行综合评估,对其是否属于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及困难等级予以认定。                                                                                                                                                                                                                                                                                                                                                                                     

第十八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事关我院公平合理地分配资助资源和各项资助方案的实施,根据当年相关文件要求,综合考虑认定的贫困生人数及贫困情况,精准分配当年奖助学金名额、资金。

第十九条 帮助经济困难学生顺利求学、健康成长。二级学院务必高度重视此项工作,指定专人负责,严格工作制度,规范工作程序,按照各自职能分工,认真、负责地完成认定工作。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有相关文件予以废除。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学生资助领导小组负责解释。未尽事宜,由领导小组根据具体情况研究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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