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铜仁职业技术学院公务用车管理细则
作者:  来源:  浏览量:6216 日期:2017-11-09 

 

 

 

 

铜职院发〔2017〕59号

 

铜仁职业技术学院公务用车管理办法

(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中发〔201313号)、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党政机关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办法》(中办发〔2011〕2号)、《贵州省委办公厅、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黔党办发〔201114)、《中共铜仁市委办公室、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严肃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工作纪律的通知》(铜党办发〔201290)、《中共铜仁市委办公室关于对贯彻执行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省委十项规定情况进行自查自纠和督查的通知》(铜党办发〔201732)精神,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学院公务用车的配备使用管理,做到厉行节约,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院公务用车管理的原则是:“统一调配、合理使用、节约开支”。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公务用车指学院履行公务的机动车辆。

第二章 公务车辆的使用范围

第四条 公务小轿车使用范围

(一)上级机关及地方政府来院检查、调研的工作用车。

(二)兄弟院校领导,国内外专家、学者来院讲学、指导、交流的工作用车。

(三)学院进行各种综合或专项评估时,评估领导及专家在省内的接送用车以及评估期间的工作用车。

(四)学院党政领导班子成员外出执行公务及上下班用车。

(五)学院党政领导班子成员带队外出学习、交流、考察和调研的工作用车。

(六)省级和省级以上大规模考试的试卷押送的工作用车。

(七)学院办公室领取报送文件、计划财务部押送现金工作用车。

(八)携有重要物品或重要文件须确保安全的工作用车。

(九)收、发货物笨重,搬运困难或时间紧迫的工作用车。

(十)上级机关指定的公益性活动用车。

(十一)解决各类突发事件的工作用车。

(十二)经分管院领导(职能部门分管院领导和车辆分管院领导)批准的其他特殊情况用车。

第五条 大客车使用范围

主要承担接送教职工开展教学,行政上、下班及学院集体活动等工作用车。

第三章 公务车辆管理与使用

第六条 公务用车集中管理、统一调度。学院办公室负责公务用车的调度和运行费用结算,根据车辆的实际情况和轻重缓急原则,统一调配车辆,并严格监控用车时间、事由、地点、里程、油耗、费用等信息,每季度定期在学院CRP通知公告栏中公示。后勤部负责办理公务用车的购置、报废、报损等工作,并按规定程序报批。

第七条 建立“一车一本”的车辆档案管理制度,详尽记录车辆购置时间、主要参数、保养维修、违章、行驶里程数、加油等情况,并经学院办公室车辆管理负责人和驾驶员签字确认。

第八条 学院公务用车严格执行“一车一卡,季度公开”的油卡管理制度,实行定点加油、定点维修。驾驶员如发现加油IC卡丢失,应立即报告,并及时挂失。否则,造成的后果由该当班驾驶员承担。特殊情况需现金加油的,应由驾驶员报告学院办公室分管负责人同意。

第九条 严格执行中央八项规定中关于公务车使用的有关要求。严禁公车私用、公车私驾、公油私加、领导干部驾驶公车等违规违纪行为。公务车不得用于任何与公务无关的活动。公务车在铜仁市区(碧江区所辖办事处、万山区所辖办事处、铜仁高新区、铜仁凤凰机场、川硐教育园区及川硐镇区域)以外执行任务须按指定的路程行车并按时返回,不得随意改变行程,确遇特殊情况,需要改变行程或延长出车时间,须按规定的程序报批同意。

第十条 车辆保管实行“谁驾驶,谁负责”责任制。每天的公务任务完成后,必须把车辆停放在指定的长期停放地点停放,并且锁紧门窗,拉紧手刹挂好档,保管好钥匙,严防车辆或车内物品被盗。未经批准不得购置车用器具或支付费用。

第十一条 所有车辆在节假日期间进行封存,统一停放至老校区公务车停车场。特殊情况需要用车的须经学院办公室、监察室向市机关事务局和市纪委报告同意后,统一安排用车并做好用车记录。

第十二条 驾驶员出车期间的费用须及时结报。铜仁市区(碧江区所辖办事处、万山区所辖办事处、铜仁高新区、铜仁凤凰机场、川硐教育园区及川硐镇区域)以外出差的按次及时结报,一次一单,由驾驶员填写出差单,派车人在每一次派车单据上签署意见,经学院办公室审批,方可按出差结报。

第十三条 公务车辆及行驶执照、号牌、证件、保养维修档案资料等原始资料由专人严加保管,不得擅自出租、出借、转让、抵债、抵押、出卖、拆卸、改装、丢弃、报废。驾驶员要熟知所用车辆各种证件之有效期,出车时一定要保证证件齐全。

第十四条 执行车辆派遣制度,禁止公车私用。严格长途用车派遣审批制度,铜仁市区(碧江区所辖办事处、万山区所辖办事处、铜仁高新区、铜仁凤凰机场、川硐教育园区及川硐镇区域)以外派车须经分管车辆的院领导批准后,方可派出。调度必须做到派车指令及时、准确、手续完备,按时填写公务车驾驶员出差单,记载驾驶员出车情况。出差单填写必须真实,一经发现虚假严肃处理。

第十五条 各部门根据公务车辆的使用范围,申请的特殊情况公务用车及铜仁市区(碧江区所辖办事处、万山区所辖办事处、铜仁高新区、铜仁凤凰机场、川硐教育园区及川硐镇区域)以外的公务用车,应提前一天填写公务用车申请单,并按程序报批使用。

第十六条 突发事件公务用车,党政领导班子成员和保卫处、学生工作部等相关部门负责人可直接向驾驶员派车,驾驶员接到指令后要在第一时间执行指令并及时向学院办公室负责人汇报。

第十七条 出车过程中,一旦发生突发事件,驾驶员要在第一时间向学院办公室负责人报告,学院办公室负责人接到报告要及时启动应急预案,尽最大努力完成应急任务。

第四章 车辆保养维修

第十八条 车辆安全检查分为日常检查、专项检查二项。日常检查主要由当日使用车辆的司机负责,即对车辆出车前检查、行车途中检查、收车后检查。专项检查由学院办公室管理人员负责按季度进行一次检查,即对车辆发动机动力性能、发动机三芯(空气滤芯、机油滤芯、烯油滤芯)、离合器、变速箱、后桥油进行检查,及时排除安全隐患。

第十九条 驾驶员要有强烈的责任感,精心保养车辆,使车辆始终保持整洁完好状态。小故障要自己动手及时检修,自己无法检修的故障要及时填写维修申请单,经同意后送指定的修理厂维修。汽车修好后,由学院办公室车辆管理负责人与驾驶员逐一核对,报批维修费用。

第二十条 车辆在外出途中发生故障需修理时,必须先按维修审批权限逐级口头汇报并经同意后方可送修,并于三日内补办审批手续。

第二十一条 所有维修车辆需经学院办公室车辆管理负责人核查车况后,在维修申请单上签署意见,预估维修费用在1000元以下的,由学院办公室分管负责人审批;预估维修费用在1000——5000元的,由学院办公室主要负责人审批;预估维修费用在5000元以上(含5000元)的,需报分管院领导审批。

第二十二条 指定维修点需由学院办公室、后勤部、审计科经实地审核评选后共同认定,确保车辆维修及时、价优质好。

第二十三条 维修费用超过5000元(含5000元)的,需提供至少两家以上维修厂家的维修报价明细清单,由分管院领导组织相关人员会议确定维修厂家。

第五章 驾驶员管理

第二十四条 驾驶员通讯工具随身携带,并处于开机状态,听到呼叫及时应答,接到任务立即做好出车准备。

第二十五条 经常组织驾驶员开展业务学习,参加安全培训,接受安全教育,不断强化安全意识、责任意识、纪律意识,自觉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杜绝各类违章。严禁驾驶员酒后开车,开故障车,驾驶员在行车途中不得拨接通讯工具。违章人员除接受教育外,所受的各种处罚由个人承担。

第二十六条 自觉遵守交通法规和安全驾驶操作规程及各项安全管理制度。按时参加驾驶员体检及车辆年审。

第二十七条 端正驾驶作风,安全礼让,文明行车,确保安全,警惕和严防交通事故和机械事故的发生。

第二十八条 对驾驶员违反本办法的处理。

(一)驾驶员违反本办法公车私用的,一经核实,属在编人员将视情况给予相应纪律处分,属聘用人员退回劳务派遣公司。

(二)驾驶员违反本办法规定不按指定地点停放车辆的,给予通报批评,并扣发一个月的绩效工资;一年内有三次违反本办法的,属在编人员停职学习一个月,属聘用人员退回劳务派遣公司。如因违规停放车辆造成车辆损坏或被盗、被罚款的,一切责任由驾驶员自负。

(三)驾驶员违反本办法未经同意擅自维修、加油、保养车辆的,费用自理。

(四)公务车因公务行驶违反交通法规的,如属驾驶员个人过错、过失,由此引起的相关法律责任由驾驶员自行承担。

(五)驾驶员未经批准无故离岗、不接电话或未按时出车,给予批评教育;造成严重后果的,按学院有关规定给予处分。

(六)驾驶员在执行出车任务中,由于服务质量差造成不良影响而被投诉者,经核实无误后,给予批评教育;造成严重后果的,按学院有关规定给予处分。

(七)驾驶员未按规定保养车辆,车辆有脏、乱、差的情况,给予批评教育;因车辆保养不善造成不良后果的,按学院有关规定给予处分。

(八)驾驶员无正当理由,不听从调度的,给予批评教育。一年内三次以上(含三次)不听从调度的驾驶员,属在编人员停职学习一个月,并扣发年终绩效奖,属聘用人员退回劳务派遣公司。

第六章 行车安全责任

第二十九条 长途用车时,乘车人员按职级顺序承担安全行驶间接责任。乘员不得要求驾驶员超速、闯红灯、变道等违章驾驶。

第三十条 长途行车每日行驶里程一般不得超过500公里,乘员不得强行要求驾驶员疲劳驾车。

第三十一条 乘员和他人不得对驾驶员劝酒,严禁要求驾驶员酒后驾车。

第六章 其它

第三十二条 各级领导干部要以身作则,严格遵守公务用车管理的各项规定。学院纪检监察室要监督公务用车管理规定的执行,发现违纪问题,必须严肃处理。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未做出规定的事项,按上级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学院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其它相关制度同时作废。

 

铜仁职业技术学院

20171010

 

 

铜仁职业技术学院办公室                     2017年10月10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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