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铜仁职业技术学院学生违纪处分办法(试行)
作者:  来源:  浏览量:7785 日期:2017-11-09 

铜仁职业技术学院学生违纪处分办法(试行)

 第一条  对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学生,学院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

(一)批评教育视其情节轻重和认识错误态度给予:口头批评、通报批评。纪律处分有: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

(二)受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确能改正错误,在学习、工作、生活等方面表现良好的,在处分期限到时,经本人申请,所在二级学院研究决定,可以作出解除处分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本人。

(三)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在察看期间(从处分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进步表现,按期不能解除处分,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学生的处理、处分及解除处分材料,学院将真实完整地归入学院文书档案和本人档案。

第二条  学生违反校规校纪,有下列情形之一,且危害后果较轻的,可以从轻处分:

(一)能主动承认错误,如实交待错误事实,检查认识深刻,有悔改表现;

(二)确系他人胁迫或诱骗,并能主动揭发,认错态度好;

(三)其他可从轻处分的情形。

第三条  学生违反校规校纪,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处分:

(一)故意隐瞒、歪曲、捏造事实,以及妨碍有关部门、单位调查,或者拒不承认错误;

(二)对有关人员打击报复、威胁、恫吓;

(三)在校期间曾受过一次处分,第二次违纪;

(四)同时有两种以上违纪行为(含两种);

(五)伙同校外人员,违反法律法规、校规校纪;

(六)涉外活动违纪;

(七)违纪群体中的组织、策划者;

(八)酒后滋事的;

(九)其他应当予从重处分的情形。

 第四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

(二)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

(三)受到治安管理处罚,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

(四)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或其他器材作弊、向他人出售考试试题或答案牟取利益,以及其他严重作弊或扰乱考试秩序行为的;

(五)论文、毕业设计及公开发表的研究成果存在抄袭、篡改、伪造等学术不端行为,情节严重的,或者代写论文、买卖论文的;

(六)违反教育部41号令和学院规定,严重影响学院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的;

(七)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

(八)屡次违反学院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

第五条  因违法犯罪受到处罚的,视其情节,给予下列处分:

(一)因违法犯罪被免予刑事处罚或被处以治安拘留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二)被处以治安警告、治安罚款的,或被人民法院训诫责令其具结悔过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三)被解除刑事拘留的,视其有无违法违纪行为及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分。

第六条  从事非法的社会、政治、宗教活动,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视其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一)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游行示威法》或其它有关法律法规,组织、参加未经批准的游行、示威活动;

(二)在校园内书写、张贴、散发危害国家政权和社会稳定的标语、条幅、漫画、传单、光盘等信息资料以及煽动闹事和散布危害国家安全言论及谣言。

(三)组织、成立、加入非法社会团体或组织,从事非法活动;

(四)组织开展未经批准的社会政治、学术活动或举办未经批准的沙龙、俱乐部等;

(五)违反学生社团管理的有关规定,组织成立未经批准的学生社团并开展活动,出版刊物,或以合法学生社团的名义开展非法活动,或有其他违反社团管理规定并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六)参与非法传销和进行邪教、封建迷信活动以及在校园内进行传教或宗教活动。

第七条  对酗酒、寻衅滋事、打架斗殴者,视其情节,给予下列处分:

(一)学生酗酒,一经发现立即进行批评教育,坚持不改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凡酗酒闹事、扰乱正常教学和公共秩序造成不良后果者,视其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二)行凶打人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致他人轻伤或轻微伤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致他人重伤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三)参与打架斗殴、动手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致他人轻伤或轻微伤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致他人重伤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四)邀校外人员来校,恶语谩骂或威胁师生人身安全,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行凶打人给予记过以上处分,致他人轻伤或轻微伤给予留校察看处分,重伤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五)凡持有凶器或持凶器打人者加重一级处分。

(六)煽动、指使、策划他人打架、闹事或为他人打架提供凶器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七)为打架斗殴推波助澜或充当联络人或以劝架为由偏袒一方,视其情节和后果,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八)目击他人违反校纪校规,掩盖事实真象,作伪证,并使调查造成困难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参与打架加重一级处分。

以上各条中,凡造成对方经济或人身损害者,由肇事者承担赔偿及医疗营养费用等责任。

第八条  以各种手段非法占用国家、集体和个人合法财物者,除如数偿还和按公安机关有关规定处以罚款外,视其情节,给予下列处分:

(一)盗窃公私财物,视其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诈骗、抢夺、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比照盗窃从重处理。

(二)经公安部门确认盗窃者,虽未窃得财物,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三)非法扣留、藏匿、拆阅、冒领他人信件、包裹、汇票或其他邮件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次数较多、金额较大或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四)偷窃公章、保密文件、档案等物品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五)拾物不还、非法占有遗失物或他人财物,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六)为作案者放哨,提供信息、作案工具或进行掩盖、窝赃等,可以比照作案者处理。

(七)明知是赃物仍然收买、窝藏或代为销售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情节恶劣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九条  违反学院关于学生宿舍管理的有关规定,扰乱宿舍管理秩序者,视其情节,给予下列处分:

(一)未经批准,随便调换、私自占用学生宿舍或出租床位,经批评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二)未经批准,擅自留宿非本宿舍成员,经批评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留宿非本宿舍成员或让其进入宿舍而造成不良后果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留宿异性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三)不遵守作息时间,不遵守寝室公约,扰乱宿舍管理秩序,对其他人的正常学习生活造成影响,经批评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不按时归寝、不假外宿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四)违反宿舍消防、用电的相关规定,经批评教育不改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因以上行为引起火灾,给予记过以上处分;产生严重后果的或者故意焚火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五)破坏环境卫生,乱扔垃圾、乱倒脏水、不服从管理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六)故意拨打急用电话聊天或谎报案情和其他骚扰电话,造成不良影响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七)住寝期间,不打扫寝室内务卫生三次以上(含三次),经批评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八)在学生宿舍(公寓)内饲养宠物且不听劝阻的,给予警告处分。

(九)其他违反学生宿舍管理规定的行为,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条  违反公民道德准则和大学生行为准则,视其情节,给予下列处分:

(一)故意损坏馆藏图书,以旧换新,偷用他人证件借书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二)伪造、变造、冒领、冒用、转让各种证件或证明文件者,给予以下处分:

1.伪造学生证、图书证等各种证件者,伪造各类有价证券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2.变造、冒领、冒用各种证件并产生不良后果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3.转借各种证件并产生不良后果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4.违反社会医疗保险规定,弄虚作假者(如修改处方、药方,开假报销单、开假证明等),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5.明知自身患有传染病却隐瞒病情、拒不接受治疗并造成不良后果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6.为达到个人目的有下列行为者,视其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1)私刻、伪造公章;

(2)涂改伪造成绩单;

(3)伪造教师签名;

(4)伪造各类获奖证书、证明、毕业证等有关证件、证明文件。

(三)侮辱、谩骂或威吓他人,经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处分,造成不良后果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四)造谣、诬陷他人,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五)因学习成绩评定、转专业、毕业分配、评奖、处分等原因,对有关人员寻衅滋事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六)拒绝、阻碍国家工作人员或学院管理人员依法或依校规校纪执行公务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七)冒用学院或他人名义,侵害学院或他人利益,给学院或他人造成不良影响或损失者,除赔偿经济损失外,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八)严重违反社会风纪,有下列行为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1.侮辱或以其他方式严重骚扰他人者,造成不良后果者;

2.卖淫、嫖娼行为的当事人及参与者。

(九)其他违反公民道德准则和大学生行为准则,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十一条  知道事实真相的学生有作证的义务,应当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单位调查取证。

作伪证的,根据情节、性质、后果等,给予警告以上处分。对证人打击报复的,根据情节、性质、后果等,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十二条  收看、传播淫秽物品者,视其情节,给予下列处分:

(一)收看淫秽书刊、网页、录相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经教育不改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二)涂写、书画淫秽文字、画像,制作、复制、出售、出租或传播淫秽物品者,给

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十三条  通过网络、手机等方式传播假信息、不良信息以讹传讹造成校园及社会环境不良影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泄密或对计算机系统、网络进行攻击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第十四条  以各种方式组织或参与赌博者,视其情节,给予下列处分:

(一)凡用麻将、扑克及其他任何方式和手段进行赌博或变相赌博者,一经发现,没收其赌具和赌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二)组织赌博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第十五条  破坏环境卫生,扰乱学校公共场所正常秩序,视其情节,给予下列处分:

(一)在建筑物、公用设备上乱涂、乱写、乱画,违章张贴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二)损坏校园设施,破坏草坪,攀折花木者,除赔偿损失和处以罚款外,给予记过以上处分,后果特别严重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三)扰乱课堂、食堂、图书馆、会场等公共场所秩序,乱扔废弃脏物,经劝告不听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四)违章骑车造成交通事故的,视情节、后果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五)违章驾驶机动车辆造成交通事故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六条  违反学习纪律的按下列规定予以处分:

(一)学生违反考试规则和考试纪律者,除予以相应处分外,其成绩无效,作零分处理。

1.考试时有下列情节之一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1)未按考试规则要求将书包、书籍、笔记、通讯设备等交到考场指定地点并不听劝告者。

(2)发现考场内或者考试设备处可以得到与考试答案相关的信息而未向监考老师报告者。

(3)协同他人违反考试规则、考场纪律者。

2.在考试中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给予记过处分:

(1)将与考试内容有关的文字或公式抄写在桌面上、藏在试卷下或课桌内等处者。

(2)在考场内相互传递或交流与考试内容有关信息行为者。

(3)在考试中,凡采用抄袭或拷贝等各种不正当手段,窃取他人答案或答题资料等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3.在考试中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违反考试纪律、干扰教师正常监考、辱骂殴打监考教师,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二)抄袭论文或毕业设计按以下规定予以处分:

1.抄袭他人研究成果或抄袭他人文章1000字以上,不注明引文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

处分。

2.伪造数据导致后果恶劣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三)违反课堂纪律、干扰教师正常上课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七条 擅自离校,一学期累积旷课数达以下者,按下列规定给予处分:

1.少于10学时给予通报批评;

2.10至20学时给予警告处分;

3.21至30学时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4.31至40学时给予记过处分;

5.41至50学时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6.50学时以上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八条  本规定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与本规定不一致的其他有关学生违纪处分规定自行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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