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铜仁职业技术学院学生管理规定(修订)
日期:2024-08-12  作者:  浏览量:99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规范我院学生管理行为,维护学院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合法权益,培养德、智、体、美、劳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依据《教育法》《高等教育法》以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我院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专科(高职)学生(以下称学生)的管理。

第三条  学院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马克思主义的指导地位,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坚持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以理想信念教育为核心,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和革命文化、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培养学生的社会责任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坚持依法治校,科学管理,健全和完善管理制度,规范管理行为,将管理与育人相结合,不断提高管理和服务水平。

第四条  学生应当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深入学习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树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应当树立爱国主义思想,具有团结统一、爱好和平、勤劳勇敢、自强不息的精神;应当增强法治观念,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应当刻苦学习,勇于探索,积极实践,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应当积极锻炼身体,增进身心健康,提高个人修养,培养审美情趣。

第五条  实施学生管理,应当尊重和保护学生的合法权利,教育和引导学生承担应尽的义务与责任,鼓励和支持学生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监督。

第二章  学生的权利与义务

第六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参加社会实践、志愿服务、勤工助学、文娱体育及科技文化创新等活动,获得就业创业指导和服务;

(三)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科学、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

(五)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以适当方式参与学校管理,对学校与学生权益相关事务享有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

(六)对学校给予的处理或者处分有异议,向学校、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行为,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七)法律法规及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七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

(二)遵守学校章程和规章制度;

(三)恪守学术道德,完成规定学业;

(四)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贷学金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

(五)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六)法律法规及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学籍管理

一节 入学与注册

第八条 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录取到我院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身份证、准考证按学院有关要求和规定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的,在学院规定报到时间持有关证明(录取通知书、准考证、身份证、医院证明等)以书面形式向所在二级学院请假,请假时间一般不得超过两周。未请假或请假超过两周未报到的,除不可抗拒因素等正当事由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九条 学院在新生报到时对其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

第十条 新生可以申请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具有学籍。

(一)保留入学资格条件、要求与办理程序

1.保留入学资格条件与要求

1患有疾病的新生经二级甲等及以上医院诊断,暂不宜在校学习的学院审批通过,可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因特殊情况还未康复的,凭诊断证明可继续保留入学资格一年,因病保留入学资格的时间最长为两年

2学生因创业事由可以申请保留入学资格,申请应附有家长意见、创业培训及创业证明材料,经相关二级学院(部)和学院相关部门审核批准后执行;保留入学资格的时间最长两年。

3新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需提供入伍通知书等相关材料办理相关手续后学院保留其入学资格至退役后两年。

4)家庭重大特殊原因或不可抗力因素等需保留入学资格,经学院批准同意的新生。

2.保留入学资格的办理程序

新生本人提出申请并填写《铜仁职业技术学院保留入学资格审批表》,经招生就业部、分管院领导审批后由招生就业部向学生发放《铜仁职业技术学院保留入学资格通知书》并报教学工作部备案。

(二)新生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待遇,也不得报考其他学校。在此期间如有严重违法犯罪行为,一经核实,取消其入学资格。因病保留入学资格的,其医疗费按国家及当地有关规定处理。

(三)保留入学资格期满申请入学相关要求

新生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前周内应向学院招生就业部提出申请入学,经招生就业部审查合格,方可按程序办理入学手续。因身体原因保留入学资格者在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前康复的,可以向学院申请复学,由学院指定的二级甲等及以上医院复查复查证明恢复健康,经学院审核同意后,办理相关入学手续。审查不合格的,取消入学资格;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理由的,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十一条 新生入学后,学院在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进行复查。复查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复查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1.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国家招生规定;

2.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合乎相关规定;

3.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考试档案等是否一致;

4.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者专业类别体检要求,能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生活;

5.艺术、体育等特殊类型录取学生的专业水平是否符合录取要求。

(二)入学资格复查的程序与办法

1.教学工作部提供学籍名单;

2.招生就业部复核学生学籍信息与录取信息是否吻合、录取程序是否合乎国家招生规定;

3.二级学院复核学生学籍信息与学生档案信息是否吻合;并根据体检报告复核学生专业学习资格,复核结果交招生就业部;

4.招生就业部汇总学生资格复核情况,报院领导审核。

(三)入学资格复查不合格学生处理办法

1.复查中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为复查不合格,取消其学籍;情节严重的,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2.复查中发现学生身心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经二级甲等及以上医院诊断,需要在家休养的,可以按照本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的相关要求,按程序办理保留入学资格手续。

十二 新生学籍电子注册信息核对实行五级签字责任制。即在新生学籍电子注册工作中学院建立学生、辅导员、二级学院负责人、学生学籍管理部门负责人、学院领导五级签字责任制,确保新生学籍电子注册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

十三 每年11月1日起,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以下简称学信网,网址http://www.chsi.com.cn)和学院数字化校园信息平台向新生提供学籍电子注册信息,学生按要求登录学信网进行查询核对,并在数字化校园信息平台上补充、完善个人详细信息。

十四 学院实行在校学生学年电子注册管理。

(一)学年电子注册是对在校学生新学年学习资格的认定,学院在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上对在校学生的学籍信息进行重新标注。

(二)学年电子注册工作在学年初进行,同时完成上学年学籍变动信息标注。教学工作部于10月25日前,填写《普通高等学校学生学年电子注册情况统计表》报学院审批后,上报贵州省教育厅。

第十五条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按学院规定持学生证到各二级学院教务科办理注册手续。未经学籍注册的学生不能上报毕业生电子注册数据。具体程序如下:

(一)学生注册前应按学院规定缴纳学费及其他相关费用,方可取得注册资格;

(二)学生持缴费票据及本人学生证,按学院规定日期到学生所属二级学院教务科加盖注册印章;

(三)因故不能如期注册的学生,可提出书面申请(须学生家长签字),经学生所属二级学院审核,教学工作部审批后办理暂缓注册手续(暂缓注册时间不得超过两周)。未办理暂缓注册手续或未请假且逾期两周未注册者,视为自动放弃学籍,由二级学院报教学工作部按自动退学处理;

因病确需续假者,由本人申请,辅导员核实,所在二级学院领导批准后,附二级甲等及以上医院证明报学生工作部审批,办理续假手续。因病续假时间从规定注册之日起,不得超过六周。请假、续假中弄虚作假者,将给予严肃处理。

第十六条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贷款或按照学院相关规定申请其他形式的资助。学生在申请贷款期间,可申请缓缴学费,办理暂缓注册手续。学生获得贷款或资助后,须在一周内缴纳学费和其他应缴纳的费用,办理注册手续。

经学院批准同意减免学费的学生,凭学院正式通知到计划财务部办理手续后,方可注册。

学院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通过国家助学贷款、贫困生助学金、学生勤工俭学等方式为学生提供教育援助。

第十七条 暂缓注册的学生可以修读当前学期相关课程,所修课程及成绩在正式注册后有效。

二节 学制、在校学习年限

十八 学生在校学习年限实行弹性学制,一般允许学生在标准学制年限基础上申请提前年或推后年毕业,三年制高职生在校学习最年限为年,五年一贯制高职学生最长学习年限不超过年,学生毕业时学制均按实际学制计,学历证书发证日期毕业日期一致

第十 学习年限含休学、保留学籍时间,应征入伍保留学籍除外。

二十 提前完成培养计划规定的所有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即修满学分的学生,可以申请提前毕业。在规定的学制内未能修完培养方案规定的毕业学分可以申请延长学习年限

三节 考核与成绩记载

二十一 学生应参加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修读和考核,课程考核成绩合格,方可获得相应学分,考核成绩和学分记入成绩册,并归入学籍档案。

二十二 程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可采取开卷或者闭卷形式进行,课程的考核方式由人才培养方案确定,未经批准,不得随意更改。

第二十三条 考试课成绩一般采用百分制,最小计分单位为0.5分;考查课、实践教学环节可采用五级计分制(优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学生修读的课程成绩经考试达到60分以上(含60分),考查达到及格以上(含及格),均可获得学分。

二十四 考试课程考核总评成绩包含过程性考核与终结性考核两部分,根据课程标准设定比例,科学合理设计课程考核成绩权重,注重课程学习过程性评价,确保课程考核成绩的科学化和规范化。

二十五 缓考

学生应按时参加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考核。学生因事、因病或代表学院参加各类竞赛(比赛)无法参加课程考核的学生须在考核前申请缓考经所在学院批准在成绩记载时须注明“缓考”否则作缺考处理,缺考学生不能参加补考缓考在下一学期开学初随补考一起参加考试,缓考成绩按原课程成绩考核办法评定,缓考不及格或不能按时参加缓考,随下次参加补考。

二十六 补考

学生课程考核不及格,应参加学院安排的补考。课程补考一般安排在下学期开学初进行补考及格,该门课程以60分计;补考不及格,该门课程以卷面实际成绩记载,并标注补考字样;未参加补考,该门课程备注“缺考”。学生在校期间课程补考机会有且只有一次

第二十 重修

凡补考不及格者,如需取得该课程学分,均应重修。重修课程考核及格,该门课程以60分计;考核不及格,该门课程以实际分数计;未参加重修,该门课程备注“缺考”。同一门课程在有效学习年限内重修次数不超过

第二十 对因身体疾病或某种生理缺陷的学生,经校医院证明,可以申请免于或暂缓军事训练,但应参加军事理论学习和考核;体育课可随班上课,任课教师结合学生实际情况,考核时允许免试部分项目。

第二十 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以《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铜仁职业技术学院学生管理规定》和《铜仁职业技术学院大学生“三全育人”德育实施方案(试行)》为主要依据,采取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等形式,由学生工作部进行考核、鉴定。

三十 学分制

学分制管理,以课程学分作为计量学习份量的基本单位,以学生选课作为课程修读的基本依据,在允许的最长学习年限内,学生修满教学计划规定课程的最低学分即可毕业。学院按照《铜仁职业技术学院学分制与弹性学制管理办法(试行)》规定,实行学分制。

学生参加创新创业、社会实践等活动以及发表论文、获得专利授权等与专业学习、学业要求相关的经历、成果,按学院学分认定与转化实施细则规定折算为学分计入学业成绩。

(三)学生在完成本专业课程学习的前提下,可以申请辅修校内其他专业或者选修其他专业课程;可以申请跨校辅修专业或者修读课程,参加学院认可的开放式网络课程学习。学生修读的课程成绩(学分),按学院学分制管理办法相关规定进行审核,予以承认。

第三十一条 退学后重新入学学生

(一)学生因退学等情况终止学业,其在校学习期间所修课程及已获得学分,将予以记录。

(二)认定标准

1.学生退学前已修读合格的课程,与再次入学后所学课程的内容和课程标准基本一致或课程性质接近的,可以认定该课程符合所学专业的人才培养计划要求,并承认其已经取得的成绩(学分)。

2.凡是退学前考核不合格的课程,再次入学后一律不予认定。

3.学生退学前已修读合格的课程(学分),不符合再次入学后所学专业的人才培养计划的要求,或者再次入学所在专业的人才培养计划中没有该课程的,经二级学院同意,可以认定为公共选修课学分。

(三)认定流程

学生再次入学,应于开学两周内到原二级学院打印退学前所有课程成绩单,交于现所在二级学院教务科,经所在专业教研室组织讨论后,出具成绩认定表,经教学工作部复审后,由二级学院录入成绩。

第三十二条 学院真实、完整地记载、出具学生学业成绩,对通过补考、重修获得的成绩予以标注。

第三十三条 学生应按时参加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活动,不能按时参加的,应当事先请假并获得批准。无故缺席的,根据学院学生违纪处分办法相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相应纪律处分。

三十四 凡考试作弊或违反考核纪律者,该课程成绩记为无效(无效成绩在计算时以零分计),同时根据学院学生违纪处分办法相关规定给予学生相应纪律处分。被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及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不能参加正常补考,经教育表现较好的,可以给予该课程重修机会。

第三十五条 学院建立对失信行为的约束和惩戒机制,通过日常行为管理方式记录学生学业、学术、品行等方面的诚信信息,对违背诚信的行为,按照学院学生违纪处分办法相关规定处理。对违背学术诚信的,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对其学术称号、荣誉等作出限制。

四节 转专业与转学

第三十 学生原则上应在被录取的专业完成学业。满足学院学生转专业相关规定,经本人申请,学院批准,允许转专业。

 学生转专业一般在9月份进行,具体实施办法及流程按照当年《铜仁职业技术学院学生转专业实施办法》执行。

第三十八条 学生因患病或者有特殊困难、特别需要,无法继续在学校学习或者不适应学校学习要求的,可以申请转学。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学: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或者毕业前一年的;

(二)高考成绩低于拟转入学院相关专业同一生源地相应年份录取成绩的;

(三)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四)已定向就业招生录取的;

(五)无正当转学理由的。

第三十九条 学生转学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说明理由,经我院和拟转入学校同意,由转入学校负责审核转学条件及相关证明。跨省转学的,由转出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商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按转学条件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

四十 学生转入我院学习,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说明理由,现就读学校同意,经我院招生就业部审核转学条件及相关证明,认为符合我院培养要求,且学院有培养能力的,经院长办公会研究决定,可以转入。转入手续办理按《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执行。

第五节 休学与复学

四十一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休学:

(一)因病经二级甲等及以上医院诊断,需停课治疗、休养时间超过该学期总教学周数三分之一或六周

)根据考勤,一学期内请假(包括病、事假)、缺课超过该学期总教学周数三分之一或六周

)因某种特殊原因及困难,本人申请或学院认为必须休学的

)因本人创业,按要求提供相应材料,经学院相关部门批准的

第四十二条 申请休学学生,必须经学生家长同意,并附有关证明及本人身份证复印件,经二级学院审核学籍管理部门同意后须在一周内办理休学手续离校

第四十三条 因特殊原因,学院认为必须休学的,与学生本人及家长协商同意后,由学生本人申请休学;经协商学生本人或家长拒不休学的,报院长办公会研究,作退学处理。

四十四 除休学创业情况外,学生休学一般以一学年为期,因病经个人申请,学院批准,可连续休学两学年,累计不得超过两学年。学期结束前休学者,该学期按休学计算。已考核过的课程成绩有效。

四十五 学生休学期间,学为其保留学籍,但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待遇。学生由家长(或监护人)负责管理,学院对其离校后的活动不承担管理责任。学生休学期间不得来校上课,自行来校上课所取得的成绩一律无效。因病休学学生的医疗费按国家及当地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四十 学院同意学生休学创业,第一次办理创业休学,必须由学生本人及家长共同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经学院调查核实后办理。连续休学创业仅需提供相关证明,创业休学累计不得超过三学年。

第四十 学生在休学、保留入学资格和保留学籍期间,不得报考其他学校。

第四十 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新生保留入学资格、在校学生保留学籍至退役后两年。学生服兵役期间的沟通联系由学生入伍前所在二级学院负责。

学生参加学院组织的跨校联合培养项目,在联合培养学校学习期间,学校同时为其保留学籍学生管理由联合培养学校负责

第四十 学生入(复)学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学生应当在保留入学资格、休学和保留学籍期满前一周内持休学或保留学籍证明及相应证明文件,向所在学院书面提出入(复)学申请,填写《铜仁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复学审批表》,并于学期开学(以学生报到起始时间为准)后一周内持相关证明到所在二级学院报到,经审查批准后,报教学工作部审核备案。

(二)因伤、病休学的学生申请复学,须出具由二级甲等及以上医院疾病痊愈证明。

(三)因入伍保留学籍的学生,凭退伍证明办理复学手续。

(四)学生休学期间,如有违法乱纪行为,取消复学资格,并视其情节退学处理或开除学籍处分。

(五)对批准复学学生原则上编入下一年级同专业学习,如原专业停办可以编入相近专业学习。按照该专业当年收费标准缴纳有关费用,执行该年级专业人才培养方案。

五十 因特殊情况未办理保留入学资格或保留学籍的入伍退役学生,按国家相关规定办理。

 

第六节 学业预警与退学

五十一 一学期内修学分未达本学期应修学分60%(不含60%)的,给予学业预警

(一)确定学业预警学生名单

每学期开学周内,由二级学院教务科依据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对学生学业情况进行审核,确认学业预警学生名单报教学工作部备案

(二)下达学业预警通知

二级学院学生科在接到学业预警学生名单周内,负责向被预警学生下达学业预警通知书。

(三)警示谈话及帮扶

二级学院学生科负责组织与被预警学生开展谈心谈话,了解分析学生学习存在的问题,协助其制定科学有效的个性化学习计划。对于即将留级或退学的学生,班主任需及时与家长取得联系。

第五十二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予以退学处理,并注销学籍。

(一)连续两次达到学业预警或累计三次达到学业预警的;

(二)不论何种原因(含休学、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学籍、退役后未按规定入学或复学的等)在校学习时间累计超过在校最长学习年限的;

(三)保留入学资格、休学、保留学籍期满,无故在开学后两周内未提出入(复)学申请或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四)经二级甲等以上医院确诊,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者(可办理休学的除外);

(五)按规定必须休学而拒不休学者;

(六)未经批准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或一学期内累计旷80学时及以上的;

(七)无正当事由超过两周未注册而又未履行暂缓注册手续者;

(八)本人申请退学者;

(九)因触犯国家法律或校规校纪应退学的

五十三八 退学处理程序

(一)因学生成绩不合格、在校学习时间累计超过最长学习年限、无正当事由超过两周未注册而又未履行暂缓注册手续、休学、保留学籍期满未及时复学等相关问题退学的,由二级学院以文件形式报教学工作部审核。

(二)因疾病或突发意外、学生违纪、未经批准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或一学期内累计旷课80学时等相关问题退学的,由所在二级学院报学生工作部审核。

(三)自愿申请退学的学生,由学生本人填写《铜仁职业技术学院学生退学审批表》,经学院相关部门审核,报分管教学副院长批准后执行;经教学工作部、学生工作部审核,拟作退学处理的学生,提交院长办公会或者院长授权的专门会议决定

五十四 退学学生后续事宜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对学校给予退学处理的学生,其所在学院对其本人出具退学决定书并送交本人,若无法送交学生本人的,在校内发布公告,自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后,视为送达,同时学校将结果上报省教育厅备案。

(二)退学学生应自学院决定之日起30天内办妥一切离校手续。学生档案由其所在学院退回其家庭所在地,户口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迁回原户籍地或者家庭户籍所在地。

(三)经二级甲等及以上医院确诊,患有严重疾病或者因伤残而不能生活自理,无法继续在校学习者,可由家长或监护人负责办理退学手续。

(四)退学学生发给写实性学习证明。

(五)应退学的学生,自通知之日起,应当在两周内办理完退学手续离校;无故逾期不办理手续者,学院将取消其学籍。

第五十五条 对已注销学籍或作退学处理的学生,不得申请复学。

第五十六条 学生对退学处理有异议的(本人申请退学者除外),在接到退学决定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按照学校学生申诉程序和办法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申诉,逾期视为本人接受退学处理决定。

第七节 毕业、结业与肄业

五十七 具有我院正式学籍的学生在规定的学习年限内,修完教学计划规定内容,修满规定学分,德育、体育合格,达到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毕业要求,准予毕业,由学校颁发毕业证书。

学生提前达到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毕业要求的,可以申请提前毕业。提前毕业的学生在校最短学习年限不得少于两年。

新生和在校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在部队服役表现可计算为学生实习实践学分,并在学校标准学制最短年限两年内,完成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内容,达到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毕业要求准予毕业,颁发毕业证书。

五十八 具有我院正式学籍的学生在规定学习年限内,修完教学计划规定内容,但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按结业处理,发结业证书:

(一)思想品德鉴定不合格者;

(二)修完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但未取得规定学分者;

(三)未达到体能测试合格标准者;

(四)毕业前未撤销纪律处分者。

按结业处理的学生,应当在学院规定时间办理离校手续,结业离校。离校后不再享受在校生待遇。

五十九 结业生可在学籍有效期内,一般在每年3月、9月返校参加重修重考,补修满所缺学分;因未撤销纪律处分的结业生,在离校一年内可向学校申请并提交工作单位对其思想品德、工作表现等鉴定材料,经学院审批通过,可换发毕业证书。毕业证书签发时间按准予毕业之日填写。逾期仍未通过或自动放弃者,不得再申请参加重修,维持结业。

六十 具有我院正式学籍的学生,未完成教育计划规定课程中途退学(被开除学籍者除外),修满一学年以上者,可以发给肄业证书。不满一学年者,只发写实性学习证明。

第八节 学业证书管理

六十一 学院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以及学生招生录取时填报的个人信息,填写、发给毕业证书、结业证书及其他学业证书,证书书写规范按照国家及学院相关规定执行。

在校期间修改或变更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证号等证书填写或电子注册所必需的个人信息的,应当有合理、充分的理由,并提供有法定效力的相应证明文件。学生本人申请,二级学院、学生工作部、教学工作部、保卫处、教学副院长审查后,提交教育部学籍学历信息管理平台变更。

六十二 学院按照高等教育学籍学历电子注册管理制度,完成学生学籍学历电子注册。学生应根据教育部及学院的要求完成新生学籍自查、个人信息核对、毕业生图像信息采集及核对等工作。

六十三 对完成本专业学业同时辅修其他专业并达到该专业辅修要求的学生,由学院颁发辅修专业证书。

六十四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取得入学资格或者学籍的,取消其学籍,不颁发学历证书;已发学历证书的,学院依法予以撤销。对以作弊、剽窃、抄袭等学术不端行为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学历证书的,学院依法予以撤销。

被撤销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注册的,学院按照相关规定予以注销并报省教育厅宣布无效。

六十五 毕业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学院核实后出具相应的毕业证明书。毕业证明书与原毕业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四章  校园秩序与课外活动

第六十  学校、学生共同维护校园正常秩序,保障学校环境安全、稳定,保障学生的正常学习和生活。

第六十  定期组织召开学生代表大会,支持和保障学生依法、依章程参与学校管理。

第六十  学生自觉遵守公民道德规范,自觉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创造和维护文明、整洁、优美、安全的学习和生活环境,树立安全风险防范和自我保护意识,保障自身合法权益。

第六十  学生不得有酗酒、打架斗殴、赌博、吸毒,传播、复制、贩卖非法书刊、音像制品和参与网络电信诈骗等违法行为;不得参与非法传销和进行邪教、封建迷信活动;不得从事或者参与有损大学生形象、有悖社会公序良俗的活动。

学校发现学生在校内有违法行为或者严重精神疾病可能对他人造成伤害的,可以依法采取或者协助有关部门采取必要措施。

七十  学校坚持教育与宗教相分离原则。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学校进行宗教活动。

七十一  学校为学生组织开展活动提供必要条件,支持其在学生管理中发挥作用。

学生可以在校内成立、参加学生团体。学生成立团体,按学校有关规定提出书面申请,报学校批准并施行登记和年检制度。

学生团体应当在宪法、法律法规和学校管理制度范围内活动,接受学校的领导和管理。学生社团邀请校外组织、人员到校举办讲座等活动,需经学校批准。

第七十  学校提倡并支持学生及学生团体开展有益于身心健康、成长成才的学术、科技、艺术、文娱、体育等活动。

学生进行课外活动不得影响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

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以及学校、用工单位的管理制度,履行勤工助学活动的有关协议。

第七十  学生举行大型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应当按法律程序和有关规定获得批准。对未获批准的,学校依法劝阻或者制止。

第七十  学生应当遵守国家和学校关于网络使用的有关规定,不得登录非法网站和传播非法文字、音频、视频资料等,不得编造或者传播虚假、有害信息;不得攻击、侵入他人计算机和移动通讯网络系统。

第七十  学校建立健全学生住宿管理制度。学生应当自觉 遵守学校关于学生住宿管理的规定。鼓励和支持学生通过制定公约,实施自我管理。

第五章  学生奖励与处分规定

第七十  学校对在德、智、体、美、劳等方面全面发展或者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科技创造、体育竞赛、文艺活动、志愿服务及社会实践等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七十  对学生的表彰和奖励可以采取授予“三好学生”称号或者其他荣誉称号、颁发奖学金等多种形式,给予相应的精神鼓励或者物质奖励。

学校对学生予以表彰和奖励,以及确定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等赋予学生利益的行为,制定公开、公平、公正的程序和规定,建立和完善相应的选拔、公示等制度。

第七十  对有违反法律法规、本规定及学校纪律行为的学生,学校给予批评教育,并视情节轻重,给予如下纪律处分:

)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第七十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学校将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

(二)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

(三)受到治安管理处罚,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

(四)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或其他器材作弊、向他人出售考试试题或答案牟取利益,以及其他严重作弊或扰乱考试秩序行为的;

(五)论文、毕业设计及公开发表的研究成果存在抄袭、篡改、伪造等学术不端行为,情节严重的,或者代写论文、买卖论文的;

(六)违反本规定和学校规定,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的;

(七)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

(八)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

八十  学校对学生作出处分,应当出具处分决定书。处分决定书的内容包括下列内容:

(一)学生的基本信息;

(二)作出处分的事实和证据;

(三)处分的种类、依据、期限;

(四)申诉的途径和期限;

(五)其他必要内容。

八十一 学校给予学生处分,应当坚持教育与惩戒相结合原则,与学生违法、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做到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程序正当、处分适当。

第八十 在对学生作出处分或者其他不利决定之前,学校应当告知学生作出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学生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听取学生的陈述和申辩。

处理、处分决定以及处分告知书等,应当送达学生本人,学生拒绝签收的,以留置方式送达;已离校的,采取邮寄方式送达;难于联系的,利用学校网站、新闻媒体等以公告方式送达。

第八十 对学生作出取消入学资格、取消学籍、退学、开除学籍或者其他涉及学生重大利益的处理或者处分决定的,应当提交院长办公会或者院长授权的专门会议研究决定,并应当事先进行合法性审查。

第八十 开除学籍处分以外,学生处分期限设置如下:

(一)警告处分6个月;

(二)严重警告处分8个月;

(三)记过处分10个月;

(四)留校察看处分12个月。

学生处分影响期从违纪行为认定之日起计算,被处分学生在处分期满后,提出解除申请,由二级学院予以受理,作出解除或不解除的决定,并报学校学工部备案。如学生不自愿或因故未申请,由二级学院予以提醒;如学生仍不自愿或因故未申请,处分影响期将顺延,直至学生自愿提出书面申请、二级学院受理解除为止。解除处分后,学生获得表彰、奖励及其他权益,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

第八十  对学生的奖励、处理、处分及解除处分材料,学校真实完整地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和本人档案。

被开除学籍的学生,由学校发给学习证明。学生须在处分决定书送达后10日内办理离校手续并离校,档案由学校按照国家相关规定退回其家庭所在地,户口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迁回原户籍地或者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六章  学生申诉

第八十  学校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负责受理学生对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不服提起的申诉。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由院级领导、职能部门负责人、教师代表、学生代表和法律顾问组成,学校建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专家库。

学校制定《铜仁职业技术学院申诉处理办法》,健全完善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的组成与工作规则,提供必要条件,保证其能够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 

第八十  学生对学校的处理或者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学校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最后一天为国家法定假日的顺延),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第八十 学校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负责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日内(最后一天为国家法定假日的顺延)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限期内作出结论的,经学校申诉处理委员会主任批准,可延长15日(最后一天为国家法定假日的顺延)。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认为必要的,可以建议学校暂缓执行有关决定。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经复查,认为做出处理或者处分的事实、依据、程序等存在不当,可以作出建议撤销或变更的复查意见,要求相关职能部门予以研究,重新提交院长办公会或者专门会议作出决定。

 第八十  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最后一天为国家法定假日的顺延),可以向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诉,也可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九十  自处理、处分或者复查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视为放弃申诉,学校或者省级教育行政部门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处理、处分或者复查决定书未告知学生申诉期限的,申诉期限自学生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之日起计算,但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九十一  学生认为学校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侵害其合法权益的;或者学校制定的规章制度与法律法规和本规定抵触的,可以向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投诉。

第七章  

第九十  学校对联办学生、接受高等学历继续教育的管理,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九十 本规定自20249月1日起施行。原《铜仁职业技术学院学生管理暂行规定》同时废止。其他有关文件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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