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经济困难的全日制高职学生,通过户籍所在县(市、区)的学生资助管理机构申请办理(有的地区直接到相关金融机构申请)的国家助学贷款。学生和家长为共同借款人,共同承担还款责任。
(一)申请助学贷款的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年满18周岁的已被学校正式录取,取得真实、合法、有效的录取通知书的新生或在读高职学生。
2.诚实守信、遵纪守法、无违法乱纪行为。
3.学习态度端正,能够正常完成学业。
4、家庭经济困难,所能获得的收入不足以支付在校期间完成学业所需的基本费用(包括学费和住宿费)。
(二)贷款金额及办理方式
按每年与银行协商后确定。每生每年贷款总金额原则上不能超过6000元。
(三)申请贷款的办法(办理程序)
学生在新学年开学前后10天内凭本人及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的有效证件(含入学通知书或学生证,有效居民身份证)向家庭所在县(市、区)的教育局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提出贷款申请(有的地区直接到相关金融机构申请)。县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对学生提交的申请进行资格初审。金融机构负责最终审批并发放贷款。
贷款利息支付、还款政策
贷款利率执行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公布的同档次基准利率,不上浮。学生在校期间的利息由财政全部补贴,毕业后的利息由学生和家长(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共同承担。
毕业后两年开始还款(可提前还款),毕业后六年内还清。
还款期限和还款方式
贷款期限原则上按全日制专科学制加10年确定,最长不超过14年,其中,在校生按剩余学习年限加10年确定。学生在校及毕业后两年期间为宽限期,宽限期后由学生和家长(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按借款合同约定,按年度分期偿还贷款本息。
(六)停止或减少发贷款情况
贷款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如触犯国家法律,受到法律制裁,应终止贷款;受到党团组织、学校行政严重警告以上处分,及学习态度不端正,学习极不努力的学生应视其情况,终止或减少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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