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铜仁职业技术学院信息公开实施细则(试行)
作者:  来源:  浏览量:12977 日期:2017-09-01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保障全校师生员工和其他组织、社会公众依法获取学校各类信息,提高学校工作的透明度,促进依法治校,规范学校信息公开工作,强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充分发挥高校信息对人民群众学习、科研和其他工作的服务作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贵州省政府信息公开暂行规定》和教育部《高等学校信息公开办法》,特制定《铜仁职业技术学院信息公开实施细则(试行)》。

    第二条  本细则中所称的学校信息,是指铜仁职业技术学院在教育教学、科学研究以及社会服务过程中产生、制作、获取的,涉及学校教职员工、在校学生和其他主体的合法权益或者公共利益,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所称信息公开是指铜仁职业技术学院在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范围内,按照一定的程序,将信息及时、准确地向学校师生员工和社会公众公布。

    第三条  对于学校在教育改革发展、行政管理和教职工切身利益相关的事项,原则上都应在一定范围采取适当方式和程序予以公开。

    第四条  信息公开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公平和便民的原则,不得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不得公开法律、法规禁止公开的有关事项;不得损害学校的合法利益;不得侵犯他人隐私。

第五条  学校各职能部门和单位应及时、准确地公开校务信息。若发现影响或者可能影响社会及学校稳定、扰乱社会管理秩序和校园秩序的虚假或者不完整信息的,应当在职责范围内发布准确的信息予以澄清。

 

第二章  工作机制

 

    第六条  信息公开实行学校统一领导,职能部门各负其责,纪检监察、审计部门和工会协调、监督,师生员工积极参与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

    第七条  学校成立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院长担任,副组长由分管副院长或党政办主任担任,成员由党政办、组织人事处、纪检监察室、宣传部、工会等主要负责人组成,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全校的校务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下设信息公开办公室和监督检查办公室。信息公开办公室设在党政办,监督检查办公室设在纪检监察室。

    第八条  信息公开办公室负责校务信息公开的日常组织协调、保密审查工作,组织实施本办法。其具体职责为:

    (一)处理相关学校信息公开事宜;

    (二)管理、协调、维护和更新学校公开的信息;

    (三)受理、处理和答复向本校提出的信息公开申请;

    (四)组织编制学校信息公开指南、目录和信息公开工作年报;

    (五)协调对拟公开的信息进行保密审查;

    (六)组织学校信息公开工作的内部评议;

    (七)推进、监督学校内设组织机构的信息公开;

    (八)承担与学校信息公开有关的其他职责。

    各职能部门和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本部门、本单位信息公开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与本部门、本单位相关信息的真实性、时效性等要素负责,办公室主任(或指定专人)为信息公开工作联络员,负责本单位信息公开工作的组织实施。

    第九条  监督检查办公室挂靠纪检监察室,由纪检监察、审计部门和工会以及教职工、学生代表组成,负责监督检查信息公开工作,并设立举报信箱和电话。

    第十条  各职能部门应当自觉履行信息公开的义务,根据《铜仁职业技术学院信息公开目录》和本细则的要求,主动采取适当程序,组织实施本单位所主管范围内的信息公开工作。对公开的信息,应在5个工作日内报告信息公开办公室,以便及时更新公开目录。

    第十一条  学校各职能部门应建立健全信息发布协调机制。发布的信息涉及其他部门的,应当与有关部门进行沟通、确认,保证发布的信息准确一致。

第十二条  各职能部门和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信息发布保密审查机制,按照“谁发布、谁负责”的原则承担保密责任。在公开信息前,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信息进行审查。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时,应当报学校信息公开工作办公室确定。

 

第三章  公开的范围

 

    第十三条  学校对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之一的信息进行主动公开:

    (一)涉及学校师生员工和社会公众重大切身利益的;

    (二)需要学校教职员工或者在校学生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

    (三)反映学校各机构部门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的;

    (四)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

    第十四条  学校对以下信息进行重点公开:

    (一)学校名称、办学地点、办学规模、机构设置、学校领导等基本情况;

    (二)学校规章制度及其他规范性文件;

    (三)学校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工作总结;

    (四)学校各层次、类型学历教育学生招生、考试与录取,学籍管理等相关规定以及毕业生就业指导与服务情况等;

    (五)学科与专业设置,重点专业建设情况,课程与教学计划,实验室、仪器设备配置与图书藏量,教学与科研成果评选,国家组织的教学评估结果等;

    (六)学生奖学金、助学金、学费减免、助学贷款与勤工助学申请与管理规定等;

    (七)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数量、专业技术职务等级,岗位设置与聘用办法等;

    (八)收费的项目、依据、标准与投诉方式;

    (九)学校财务、资产管理制度,学校经费来源,年度经费预决算方案,财政性资金的使用与管理情况,仪器设备、图书、药品等物资设备采购和重大基建工程招投标;

    (十)学校突发事件的应急预案、预警信息,涉及学校的重大事件的调查和处理情况;

    (十一)对外交流与中外合作办学情况及外籍教师管理制度;

    (十二)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公开的其他信息。

    第十五条  除本细则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的学校主动公开的信息外,学校师生员工和社会公众还可以根据自身工作、科研、学习等特殊需要,向学校信息公开工作办公室申请获取相关学校信息。由学校信息公开办公室根据具体情况审核是否公开,对于无法确定是否应予公开的,由学校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确定。

    第十六条  学校对以下信息不予公开:

    (一)属于国家秘密的;

(二)属于商业秘密或者公开后可能导致商业秘密泄露的;

(三)属于个人隐私或者公开后可能导致对个人隐私造成不当侵害的;

(四)与学校师生员工和社会公众的合法权益或公共利益无关的;

(五)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学校规定的不予公开的其他信息。

有前款第(二)、第(三)项规定情形的信息,有关单位或个人同意公开或学校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信息,可以公开。

 

第四章  公开的程序和方式

 

第十七条  学校公开信息前,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学校信息进行保密审查。学校不能确定信息是否可以公开时,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报上级有关部门审定。

第十八条  本细则规定主动公开的信息,按照以下程序进行公开:

(一)经常性工作中需要定期公开的信息,信息公开工作办公室授权信息拥有部门、单位审核公开。

(二)可能涉密的信息由信息拥有部门、单位以书面形式报送学校信息公开工作办公室审核,确定公开属性,可以公开的由信息拥有部门、单位公开信息,不能公开的不予公开。

(三)其他学校信息公开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1.提出项目。信息拥有部门、单位负责按照本办法的要求和国家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信息内容进行审查、核实并提出公开建议,报送信息公开工作办公室;

2.审定内容。对拟公开信息,信息公开工作办公室审核信息内容,确定公开形式;

3.实施公开。信息拥有部门、单位和学校信息公开工作办公室通过适当措施公开信息;

4.反馈情况。监督部门及时了解收集师生员工的意见建议,并将其反馈给有关部门。

(四)本细则规定以外需要公开的信息,由信息拥有部门、单位提出公开建议,报信息公开工作办公室审核同意后报领导小组审批。

(五)信息公开过程中形成的资料要整理归档,作为有关方面考核的依据。

第十九条  对属于学校主动公开范围的学校信息,信息公开办公室自该信息制作完成或者获取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保密审查;对属于依申请公开范围的学校信息,信息公开办公室应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完成保密审查。

第二十条  对拟公开的学校信息进行保密审查,信息公开办公室须召开内部工作会议,形成审查决议,并由出席审查工作会议的成员签字确认。

第二十一条  学校通过校园网、信息、简报、报刊、广播或者电视等媒体以及文件、年鉴、会议纪要、会议通报、信息发布等方式公开学校信息。也可根据需要,在校内固定场所设置信息公告栏、资料索取点、公共查阅点、电子屏幕等公开学校信息。

学校重大事项的信息公开,经学校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审议决定后,可通过会议、公告等方式予以公开。

第二十二条  学校从师生员工和社会公众获取的信息,若该信息由学校保存,由信息公开办公室审核后予以公开。

第二十三条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学校信息,自该信息制作完成或者获取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公开的信息内容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变更后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学校决策事项需要征求教师、学生和学校其他工作人员意见的,公开征求意见的期限不少于10个工作日。

法律法规对学校信息内容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四条  信息公开办公室负责编制、公布学校信息公开指南和信息公开目录,并及时更新。

第二十五条  学校师生员工和社会公众向学校申请获取学校信息的,应填写《铜仁职业技术学院信息公开申请表》,采取现场申请、书面申请(信函、传真等)、网上申请等方式进行申请。

信息公开申请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联系方式;

(二)申请公开的信息内容描述;

(三)申请公开的信息形式要求;

(四)申请公开的目的和用途。

第二十六条  学校师生员工和社会公众向学校申请提供与其自身相关的学校信息的,应当出示有效身份证件、学校证件或者其他证明文件,学校有权将相关证明文件复印留存。

第二十七条  对申请人的信息公开申请,学校授权信息公开办公室根据下列情况在15个工作日内分别做出答复:

(一)属于主动公开范围且已公开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获取该学校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二)属于主动公开范围但尚未公开的,应当向申请人说明尚未公开的原因并及时提供其所需的学校信息;

(三)属于依申请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学校信息,本细则有特别规定的除外;

(四)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不予公开的理由;

(五)申请公开的学校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该信息不存在;

(六)申请公开的学校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的内容,但是能够做出区分处理的,应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信息内容;

(七)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补正、补充申请;申请人逾期未补正的,视为放弃本次申请;

(八)同一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重复向学校申请公开同一信息,学校已作出答复且该信息未发生变化时,应当告知申请人,不再重复处理;

(九)学校根据实际情况作出的其他答复。

第二十八条  对于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将申请转相应的单位阅处,并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

第二十九条  对于学校信息公开工作办公室转来的信息公开申请,信息拥有部门、单位应在10个工作日内反馈意见。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信息拥有部门、单位应作出说明并经信息公开工作办公室同意,由受理机构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超过15个工作日。对学校层面的依申请公开工作有异议的,可提交学校信息公开领导小组裁定。

第三十条  学校认定申请公开的学校信息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公开后可能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应当书面征求第三方的意见;第三方同意公开的,可以公开,不同意公开的,不得公开。第三方在要求的期限内未作出答复的,视为不同意公开。学校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应予以公开,并将决定公开的信息内容和理由书面通知第三方。学校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规定的期限内。

第三十一条  学校已明确答复不予公开或不予提供的信息,各部门、单位不得再以任何形式公开或提供。

第三十二条  学校依申请提供信息时,按照学校所在地省级价格部门和财政部门规定的收费标准收取提供信息过程中发生的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用。收取的费用纳入学校财务管理。如申请人经济困难,经本人申请、信息公开办公室审核同意,可以减免相关费用。 

第五章  监督和保障

第三十三条  信息公开工作实行考核制度。信息公开考核纳入各单位年度考核工作,并将信息公开工作实施情况作为评价各单位及其领导干部年度工作业绩的一项重要指标。

第三十四条  学校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对学校信息公开的实施情况定期进行考核、评议。学校监察部门负责组织对学校信息公开工作的监督检查。

第三十五条  信息公开办公室负责编制学校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包括下列内容:

(一)学校主动公开学校信息的情况;

(二)学校依申请公开学校信息和不予公开学校信息的情况;

(三)学校信息公开的收费情况;

(四)因学校信息公开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情况;

(五)学校信息公开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措施;

(六)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各部门、单位应在及时将本单位上年度信息公开的有关情况和本年度信息公开工作计划按要求报学校信息公开工作办公室。

第三十六条  学校师生员工和社会公众认为学校信息公开办公室不依法履行学校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或学校监察部门举报。收到举报的部门应当及时处理,并以适当方式向举报人告知处理结果。

第三十七条  学校信息公开办公室违反国家关于信息公开的法律规定以及本细则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责令改正:

(一)不依法履行学校信息公开义务的;

(二)不及时更新公开的学校信息内容的、学校信息公开指南和学校信息公开目录的;

(三)违反规定收取费用的;

(四)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学校信息的;

(五)公开不应当公开的学校信息的;

(六)违反本细则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三十八条  学校将开展信息公开工作所需经费纳入年度预算,为学校信息公开工作提供经费保障。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各部门、单位要依照本办法制订本单位信息公开工作实施细则,制作本单位信息公开目录和信息公开指南,报学校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统一公布执行。

第四十条  已经移交档案工作机构的学校信息的公开,依照有关档案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执行。

第四十一条  本细则由学校信息公开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四十二条  本细则自20129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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