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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公告)铜仁职业技术学院智慧校园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监理服务招标公告
作者:  来源:  浏览量:3416 日期:2018-04-02 

(招标公告)铜仁职业技术学院智慧校园

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监理服务

招标公告

 

各投标人:                  

报铜仁市政府采购办备案,同意我院自行采购铜仁职业技术学院智慧校园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监理服务项目,欢迎合格的投标人对此项目按照如下要求前来投标。                  

1、于201849 前到我院后勤部办公室郑老师处报名登记,报名时提交有效的工商营业执照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和税务登记证副本,或三证合一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章)、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颁发的通信工程监理乙级及以上资质,国家保密局颁发的涉密信息系统集成工程监理甲级资质,中国电子企业协会颁发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单位资质甲级(复印件加盖谈判单位公章)、法定代表人授权书(原件)、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报名时交投标保证金(人民币)¥2000.00元(中标者待合同签订后或第一次供货后退还,未中标者会后及时退还)。                 

2、投标人自行下载打印资料,提交密封投标资料(加盖单位公章),否则,取消此次投标资格。                  

3、招标内容:见谈判文件。                  

4、投标人资质要求:投标人具备独立的法人资格,具有合法的经营范围,有效的工商营业执照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和税务登记证副本,或三证合一的营业执照、须同时具有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颁发的通信工程监理乙级及以上资质、国家保密局颁发的涉密信息系统集成工程监理甲级资质,中国电子企业协会颁发的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单位资质甲级(以上资质复印件加盖谈判单位公章),法定代表人授权书(原件)、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原件)。                   

5、开标时间: 20184 10 时间:上午9:30

6、开标地点:铜仁职业技术学院行政办公楼一会议室(二楼)。                  

7、联系部门:铜仁职业技术学院招投标办公室。                  

8、联 人:

老师6909019 老师6909019

注意:1、投标人迟到,不准入会;2、采用竞争性谈判;3、自行下载竞争性谈判文件,投标文件胶装成册(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附件:招标文件

 

 

 

 

 

 

201842


目 录

一、 采购邀请... 3

二、 供应商须知... 3

() 谈判须知前附表... 3

三、 谈判时供应商须提供以下资料:... 3

() 谈判保证金的办理事宜:... 3

() 响应文件的编制:... 3

() 响应文件的递交:... 3

() 谈判小组如发现供应商及其报价文件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将视为未实质性响应谈判文件,其谈判报价将被视为无效谈判:... 3

四、 竞争性谈判程序... 3

五、 谈判纪律、原则... 3

六、 谈判验证及谈判内容... 3

() 验证内容... 3

() 谈判主要内容... 3

七、 评定成交原则及标准... 3

八、 监理服务要求... 3

() 项目情况说明:... 3

() 质量标准... 3

() 供应商满足下列要求... 3

() 监理内容及程序:... 3

九、      (参考)... 3

十、 响应文件格式    (附后)... 3

 


一、采购邀请

1、项目名称:铜仁职业技术学院智慧校园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监理服务

2、项目编号:无

3、项目序列号:无

4、项目联系人: 喻华明

5、项目联系电话: 18685656175

6、采购方式:竞争性谈判

7、采购货物或服务情况:(具体要求详见附表)

1)采购主要内容:铜仁职业技术学院智慧校园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设计范围内工程内容监理服务。

2)采购数量:一批

3)采购预算: 275000

4)简要技术要求、服务和安全要求:

施工阶段:智慧校园基础设施建设施工过程中的质量、进度、造价控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合同、信息等方面的协调管理。

保修阶段:检查和记录工程质量缺陷,对缺陷原因进行调查分析并确定责任归属,审核修复方案,监督修复过程并验收,审核修复费用。

5)交货时间或服务时间:项目建设开始时至竣工验收结束后的项目质保期内

6)交货地点或服务地点:采购人指定地点

7)其他事项(如样品提交、现场踏勘等):无

8、谈判供应商资格要求

1)一般资格要求, 供应商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并提供下列材料: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营业执照等证明文件(工商营业执照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和税务登记证副本,或三证合一的营业执照),自然人的身份证明;

上一年度财务状况报告,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相关材料;

具备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的证明材料;

参加政府采购活动近3 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自行声明)。

2)特殊资格要求:供应商除必须同时具有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颁发的通信工程监理乙级及以上资质、国家保密局颁发的涉密信息系统集成工程监理甲级资质、中国电子企业协会颁发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单位甲级资质以外,若还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应当作为优先选择对象。

供应商拟投入的总监理工程师1名必须为住建部颁发的通信注册监理工程师

(同时具备安全员B类)、通信专业监理工程师1名、信息系统监理工程师1名、监理员1名需具备信息系统专业资格。

涉密人员需经过国家保密协会培训结业。

获得过省级以上守合同重信用单位称号。

具有国家通信企业协会颁发的信息通信建设企业服务能力甲级资质证(通信铁塔及通信工程),国家国防科技工业局颁发的竣工涉密业务咨询服务安全保密条件备案证,房屋建筑工程监理乙级资质证书,电力工程监理乙级资质证书,市政工程监理乙级资质证书及机电工程监理乙级资质证书。

9、获取邀请文件信息:

1)报名时间: 201842 201849  

2)报名地点:铜仁职业技术学院

3)邀请文件获取方式:报名现场获取

11、谈判时间(北京时间):20184 10

12、谈判地点:铜仁职业技术学院

13、谈判保证金情况:无

14、采购人名称:铜仁职业技术学院

联系地址:铜仁职业技术学院

15、采购项目需要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已落实

    期:2018        

二、供应商须知

(一) 谈判须知前附表

条款号

  

     

1

 项目名称

铜仁职业技术学院智慧校园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监理服务

2

项目编号

3

采购方式

竞争性谈判

 

 

 

 

 

 

 

 

 

 

 

 

 

4

 

 

 

 

 

 

 

 

 

 

 

 

 

供应商资格

1、供应商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 定,并提供下列材料: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营业执照等证明文件(有效的工商营 业执照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和税务登记证副本,或三证合一的营业执照),自然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加盖谈判单位公章);

财务状况报告(复印件加盖谈判单位公章);

具备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的证明材料;

(复印件加盖谈判单位公章);

参加政府采购活动近2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

2、供应商资质要求:

供应商须提供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颁发的通信工程监理乙级及以上资质、国家保密局颁发的涉密信息系统集成工程监理甲级资质,中国电子企业协会颁发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单位资质甲级。(复印件加盖谈判单位公章)

3、谈判代表必须持有法定代表人授权书和授权代表身份证。

(复印件加盖谈判单位公章)

4、法律法规及谈判文件规定的相关要求。 注:提供的资质复印件不清晰,不能有效证明供应商资质情况,经谈判小组专家审查,将视为该资质未提供。

 

5

监理服务时 间及地点

1、监理服务时间:项目建设开始时至竣工验收结束后的项目质保期内。

2、监理地点:采购人指定地点。

6

采购预算

人民币    275000

7

采购范围

谈判文件所示范围

8

谈判有效期

谈判截止时间起生效,其有效期为 90 日历天

 

9

  

调价原则

1、供应商所报的谈判价在合同执行过程中是固定不变的,不 得以任何理由予以变更;

2、任何包含价格调整要求的谈判,将被认为是非响应性谈判

而予以拒绝。

10

联合体谈判

接受      √ 不接受

 

11

供应商的代替方案

 

不接受代替方案

12

 响应文件的 份数

 正本一份 、副本二份

 

13

响应文件 递交地点

铜仁职业技术学院

14

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截止时间

 

 2018410上午9:30。(开标时现场递交)

 

 

15

 

谈判时间及 地点

1、谈判时间:2018410 (星期五)上午9:30

2、谈判地点:铜仁职业技术学院(具体谈判室于当日在铜仁职业技术学院开标区获取)

       
 

三、谈判时供应商须提供以下资料:

1、谈判文件要求的资质证明文件(详见谈判须知前附表)。

2、谈判单位情况简介;

3、对本项目最优惠的报价一览表(一律用人民币填报);

4、项目实施服务承诺;

5、供应商要明确承诺对项目实施所涉及的问题承担责任,并负责保护采购人的利益不受任何损害。

(一) 谈判保证金的办理事宜:

 

(二) 响应文件的编制:

1、供应商应认真阅读谈判文件的所有内容,按谈判文件的要求提供谈判资料,

并保证提供的全部资料的真实性,以使其谈判对谈判文件作出实质性响应, 否则,其谈判将被拒绝。

2、谈判语言:供应商提交的响应文件以及供应商与采购机构就有关谈判的所有 来往函电均应以中文书写。

3、供应商应按谈判文件第九章提供的格式编写其响应文件,供应商不得缺少任 何谈判文件要求填写的表格或提交的资料,并按要求签字和盖章。

4、供应商应将响应文件按顺序编排、并应编制目录、逐页标注连续页码,并装 订成册。

5、供应商提供的服务一律用人民币报价。

6、任何行间插字、涂改或增删,必须由谈判授权代表在旁边签字才有效。

(三) 响应文件的递交:

1、供应商应将响应文件正本和副本单独密封完整,并加盖谈判单位公章。

2、供应商法人授权委托书、报价一览表及谈判文件第 5 页供应商资格要求提供的证明文件,须各单独封装一份,单独递交。

3、外层封套上应清楚地标明谈判单位名称、项目名称、项目编号和在谈判之 前不得启封的字样。供应商必须对所投项目进行单独封装单独密 ,并在响应文件内外封面注明正本/副本。

4、响应文件正本一份。

5、因未按谈判文件要求密封递交的响应文件,引起的一切后果由投供应商自行 承担。

(四) 谈判小组如发现供应商及其报价文件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将视为未实质性响应谈判文件,其谈判报价将被视为无效谈判:

1、供应商未按谈判文件要求提交谈判保证金的;

2、未按照谈判文件规定进行密封、签署、盖章及装订的;

3、不具备谈判文件中规定资格要求的;

4、资格条件不符合国家有关法规规定和要求的,或者拒不按照要求对响应文件 进行澄清、说明或者补正的;

5、响应文件无供应商公章和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印章或签字的;

6、供应商提交两份以上内容不同的响应文件未说明哪一个有效,或者在一份响 应文件中对同一采购项目报有两个以上报价未说明哪一个有效的;

7、谈判报价超过采购预算,采购人不能支付的;

8、响应文件未能对竞争性谈判文件提出的要求和条件作出实质性响应的;

9、供应商以他人名义报价、串通报价、以行贿手段谋取成交或者以弄虚作假等

方式谈判的;

10、响应文件附有采购人不能接受的条件的;

11、谈判报价文件记载的采购项目完成期限超过谈判文件规定的完成期限的;

12、不符合法律、法规和竞争性谈判文件中规定的其他实质性要求的。

四、竞争性谈判程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非谈判采购方式管理办法》、 贵州省财政部门相关文件规定编制。

(一)谈判小组的组成采购单位代表人,有关技术专家 2人,采购单位代表由采购单位指定。

(二)监督机构:铜仁职业技术学院纪检监察室

(三)谈判及推荐成交候选谈判人谈判时,查验供应商的资格证明文件,确定资质合格后才接受供应商的谈判服务方案。

由谈判小组所有成员集中与单一供应商进行谈判。在谈判中,谈判的任何一方 不得透露与谈判有关的其他供应商的商务资料、方案和其它信息,谈判时间每家原 则上不超过 15 分钟。

谈判小组根据成交评定原则及标准对供应商的报价文件及谈判承诺进行综 合评议,根据质量和服务均能满足谈判文件实质性响应要求,按报价由低向高进行 排序,推荐成交候选谈判人。

(四)成交供应商的确定。

由谈判小组推荐成交候选人,采购代理机构在评审结束后将评审报告送采购人 确认,采购人在收到评审报告后,从评审报告提出的成交候选人中,根据质量和服务均能满足谈判文件实质性响应要求且最后报价最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也可以书面授权谈判小组直接确定成交供应商。

五、谈判纪律、原则

(一)谈判工作应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有关政策、法令,保护 采购人、谈判人的合法权益,做到公正、公开、公平,遵循竞争、择优的原则。

(二)谈判工作由采购代理机构组织的谈判小组进行,谈判小组由专家和采购人的代表组成。

(三)谈判专家及有关人员应严格遵循国家的有关法律、法令、公正廉洁,不徇私情, 应当客观、公正地履行职务、遵守职业道德,不得有损害国家和企业利益的行 为,如有发生,将追究法律责任。

(四)谈判工作接受贵州省监察厅、省财政厅、省审计厅的管理和监督。

(五)谈判期间,谈判小组和有关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采购工作纪律和保密的规定,

不得以任何形式,将谈判情况和谈判情况透露给与谈判有关的单位和个人;如 有违反,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理。

(六)从谈判之日起,至《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止,任何供应商不得与谈判专家、 采购人及有关工作人员私下接触或联系。供应商企图影响谈判的任何活动或采 用不正当手段骗取中标的,中标无效,并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及有关法规进行处理。

(七)谈判的依据是谈判文件的规定和要求,以及响应文件和谈判小组审核的响应文件的补充资料,而不是其他任何资料。

(八)谈判小组有权要求供应商对响应文件中不明确的地方作出解释和澄清,并用书面方式予以确认。澄清后满足要求的,按有效标接收。

(九)谈判小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相关规定,依据谈判文件的规 定和要求,就响应文件提供的资格、资质、资信证明文件,以及有关资料,对 谈判人的资格进行确认后,并按照谈判文件中规定的谈判原则进行评议。

(十)谈判专家对谈判结果共同负责,并在《评审报告》上签名确认。

六、谈判验证及谈判内容

(一) 验证内容

1、谈判时,谈判小组审验谈判供应商的资质和谈判代表的资格。

2、资格证明文件

 

 

序号

供应商名称

资格审查内容

 

A-1

 

A-2

 

A-3

 

……

 

 

1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营业执照等证明文件(有效的工商营业执照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和税 务登记证副本,或三证合一的营业执照),自然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加盖谈判单位公章)

 

 

 

 

 

2

上一年度财务状况报告(复印件加盖谈判单位公章)

 

 

 

 

 

3

具备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的

证明材料(复印件加盖谈判单位公章)

 

 

 

 

 

4

参加政府采购活动近 3 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 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

 

 

 

 

 

5

供应商须提供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颁发的通信工程监理乙级及以上资质、国家保密局颁发的涉密信息系统集成工程监理甲级资质,中国电子企业协会颁发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单位资质甲级。(复印件加盖谈判单位公章)

 

 

 

 

 

6

谈判代表必须持有法定代表人授权书和授权代 表身份证。(复印件加盖谈判单位公章)

 

 

 

 

3、有关资料及说明

1)公司资质证明资料

2)监理服务承诺

3)类似业绩证明

4)其它

(二) 谈判主要内容

项目监理方案、监理服务期、详细服务承诺、价格及本次采购所涉及的其它内容。

七、评定成交原则及标准

谈判小组根据以下标准对供应商所提供的服务进行综合评议,并根据质量和 服务均能满足谈判文件实质性响应要求,且最后报价最低的原则推荐或确定成交投 标人。

(一)谈判时除考虑谈判人的报价和服务以外,还将考虑以下因素:

1、服务方案是否完全响应谈判文件;

2、在满足谈判文件技术要求,且价格相等的情况下,优先采购节能环保产品;

3、所报服务期是否响应谈判文件;

4、谈判人的资信情况;

5、成交供应的责任承诺;

6、其它要求因素。

(二)根据财库〔2011181 文件规定,对小型和微型企业产品的价格给予 6% 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

(三)根据黔财采〔201415 文件规定,对原产地在少数民族自治区和享 受少数民族自治待遇的省份的谈判主产品(不含附带产品),享受价格给予 6% 的扣除(享受的省份包括:贵州省、云南省、青海省、内蒙古自治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宁夏回族自治区、广西壮族自治区及西藏自治区)。投 标主产品按照不得低于本采购项目预算金额 50%加以确定。

(四)谈判结束后,采购人在谈判小组推荐的成交候选人中,确定最终成交供应商。

(五)确定供应商后,采购代理机构将以书面形式向供应商发出《成交通知书》,

《成交通知书》一经发出即发生法律效力。

(六)《谈判文件》、《谈判文件》澄清文件、《响应文件》、《响应文件》澄清 文件、《供应商现场承诺书》和《成交通知书》将作为签订合同的依据。

八、监理服务要求

(一) 项目情况说明:

1、谈判范围:铜仁职业技术学院智慧校园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监理服务。

2、谈判内容:铜仁职业技术学院智慧校园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监理服务。

3、项目情况:见铜仁职业技术学院智慧校园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设计文件。

3.1 地点: 铜仁职业技术学院 

3.2 项目概况:见铜仁职业技术学院智慧校园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设计文件。

(二) 质量标准

工程监理服务质量标准:

符合《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标准及国家规定的相关质量要求。

(三) 供应商满足下列要求

3.1 供应商资质(资格)的类别和等级:供应商须提供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颁发的通信工程监理乙级及以上资质、国家保密局颁发的涉密信息系统集成工程监理甲级资质,中国电子企业协会颁发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单位资质甲级。(复印件加盖谈判单位公章)

3.2 供应商提供总监理工程师资格:满足住建部颁发的通信注册监理工程师。

3.3 供应商不得有下列情形之一:

1)为采购人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单位);

2)为本谈判项目提供谈判代理服务的;

3)与本谈判项目的谈判代理机构同为一个法定代表人的;

4)与本谈判项目的谈判代理机构相互控股或参股的;

5)与本谈判项目的谈判代理机构相互任职或工作的;

6)被责令停业的;

7)被暂停或取消谈判资格的;

8)被省级或谈判项目备案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作行政处罚(或不良记录),但不在其行政处罚期(或不良行为记录期)内的除外。

3.4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 标段谈判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标段谈判项目谈判。违反规定的,相关谈判均无效,须提供谈判企业公司章程。

(四) 监理内容及程序:

监理内容和程序必须符合工程项目的建设程序,抽检的比例符合工程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并认真落实施工质量控制措施等。

九、     (参考)

GF-2000-0202

贵州省建设厅监制

贵州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二〇〇〇年二月

 

第一部分委托监理合同

委托人与监理人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一、委托人委托监理人监理的工程(以下简称本工程)概况如下:

工程名称:  工程地点:

工程规模

总投资:

二、本合同中的有关词语含义与本合同第二部分(标准条件)中赋予它们的定义相同。

三、下列文件均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监理谈判书或中标通知书;

本合同标准条件;

本合同专用条件;

在实施过程中双方共同签署的补充与修正文件。 四、监理人向委托人承诺,按照本合同的规定,承担本合同专用条件中议定范

围内的监理业务。 五、委托人向监理人承诺按照本合同注明的期限、方式、币种,向监理人支付

报酬。

本合同自                开始实施,至                日完成。

本合同一式                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双方各执                份。 委托人

 

 

名称:                  监理人名称:

(盖章)                             (盖章)

住所:                                住所:

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账号                           账号:

邮编:                         电话:

电话:

 

第二部分 标准条件

词语定义、适用范围和法规

第一条 下列名词和用语,除上下文另有规定外,有如下含义:

1工程是指委托人委托实施监理的工程。

2委托人是指承担直接投资责任和委托监理业务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继 承人。

3监理人是指承担监理业务和监理责任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继承人。

4监理机构是指监理人派驻本工程现场实施监理业务的组织。

5总监理工程师是指经委托人同意,监理人派到监理机构全面履行本 合同的全权负责人。

6承包人是指除监理人以外,委托人就工程建设有关事宜签订合同的 当事人。

7工程监理的正常工作是指双方在专用条件中约定,委托人委托的监 理工作范围和内容。

8工程监理的附加工作是指:委托人委托监理范围以外,通过双方 书面协议另外增加的工作内容;由于委托人或承包人原因,使监理工作受到阻碍 或延误,因增加工作量或持续时间而增加的工作。

9工程监理的额外工作是指正常工作和附加工作以外,根据第三十八 条规定监理人必须完成的工作,或非监理人自己的原因而暂停或终止监理业务,其 善后工作及恢复监理业务的工作。

10是指任何一天零时至第二天零时的时间段。

11是指根据公历从一个月份中任何一天开始到下一个月相应日期的 前一天的时间段。

第二条 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适用的法律是指国家的法律、行政法规,以及 专用条件中议定的部门规章或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法规、地方规章。

第三条 本合同文件使用汉语语言文字书写、解释和说明。如专用条件约定使 用两种以上(含两种)语言文字时,汉语应为解释和说明本合同的标准语盲文字。

监理人义务

第四条 监理人按合同约定派出监理工作需要的监理机构及监理人员,向委托 人报送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及其监理机构主要成员名单、监理规划,完成监理合同专用条件中约定的监理工程范围内的监理业务。在履行合同义务期间,应按合同约 定定期向委托人报告监理工作。

第五条 监理人在履行本合同的义务期间,应认真、勤奋地工作,为委托人提 供与其水平相适应的咨询意见,公正维护各方面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 监理人使用委托人提供的设施和物品属委托人的财产。在监理工作完 成或中止时,应将其设施和剩余的物品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移交给委托人。

第七条 在合同期内或合同终止后,未征得有关方同意,不得泄露与本工程、 本合同业务有关的保密资料。

委托人义务

第八条 委托人在监理人开展监理业务之前应向监理人支付预付款。

第九条 委托人应当负责工程建设的所有外部关系的协调,为监理工作提供外 部条件。根据需要,如将部分或全部协调工作委托监理人承担,则应在专用条件中 明确委托的工作和相应的报酬。

第十条 委托人应当在双方约定的时间内免费向监理人提供与工程有关的为监 理工作所需要的工程资料。

第十一条 委托人应当在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内就监理人书面提交并要求作出 决定的一切事宜作出书面决定。

第十二条 委托人应当授权一名熟悉工程情况、能在规定时间内作出决定的常 驻代表(在专用条款中约定),负责与监理人联系。更换常驻代表,要提前通知监 理人。

第十三条 委托人应当将授予监理人的监理权利,以及监理人主要成员的职能 分工、监理权限及时书面通知已选定的承包合同的承包人,并在与第三人签订的合 同中予以明确。

第十四条 委托人应在不影响监理人开展监理工作的时间内提供如下资料:

1)与本工程合作的原材料、构配件、机械设备等生产厂家名录。

2)提供与本工程有关的协作单位、配合单位的名录。

第十五条 委托人应免费向监理人提供办公用房、通讯设施、监理人员工地住 房及合同专用条件约定的设施,对监理人自备的设施给予合理的经济补偿(补偿金 额=设施在工程使用时间占折旧年限的比例×设施原值+管理费)。

第十六条 根据情况需要,如果双方约定,由委托人免费向监理人提供其他人 员,应在监理合同专用条件中予以明确。

监理人权利

第十七条 监理人在委托人委托的工程范围内,享有以下权利:

1)选择工程总承包人的建议权。

2)选择工程分包人的认可权。

3)对工程建设有关事项包括工程规模、设计标准、规划设计、生产工艺设 计和使用功能要求,向委托人的建议权。

4)对工程设计中的技术问题,按照安全和优化的原则,向设计人提出建议; 如果拟提出的建议可能会提高工程造价,或延长工期,应当事先征得委托人的同意。 当发现工程设计不符合国家颁布的建设工程质量标准或设计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 时,监理人应当书面报告委托人并要求设计人更正。

5)审批工程施工组织设计和技术方案,按照保质量、保工期和降低成本的 原则,向承包人提出建议,并向委托人提出书面报告。

6)主持工程建设有关协作单位的组织协调,重要协调事项应当事先向委托 人报告。

7)征得委托人同意,监理人有权发布开工令、停工令、复工令,但应当事 先向委托人报告。如在紧急情况下未能事先报告时,则应在 24 小时内向委托人作 出书面报告。

8)工程上使用的材料和施工质量的检验权。对于不符合设计要求和合同约 定及国家质量标准的材料、构配件、设备,有权通知承包人停止使用;对于不符合 规范和质量标准的工序、分部分项工程和不安全施工作业,有权通知承包人停工整 改、返工。承包人得到监理机构复工令后才能复工。

9)工程施工进度的检查、监督权,以及工程实际竣工日期提前或超过工程 施工合同规定的竣工期限的签认权。

10)在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工程价格范围内,工程款支付的审核和签认权,以及工程结算的复核确认权与否决权。未经总监理工程师签字确认,委托人不支付 工程款。

第十八条 监理人在委托人授权下,可对任何承包人合同规定的义务提出变更。如果由此严重影响了工程费用或质量、或进度,则这种变更须经委托人事先批准。 在紧急情况下未能事先报委托人批准时,监理人所做的变更也应尽快通知委托人。 在监理过程中如发现工程承包人人员工作不力,监理机构可要求承包人调换有关人员。

第十九条 在委托的工程范围内,委托人或承包人对对方的任何意见和要求(包 括索赔要求),均必须首先向监理机构提出,由监理机构研究处置意见,再同双方协商确定。当委托人和承包人发生争议时,监理机构应根据自己的职能,以独立的 身份判断,公正地进行调解。当双方的争议由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调解或仲裁机 关仲裁时,应当提供作证的事实材料。

委托人权利

第二十条 委托人有选定工程总承包人,以及与其订立合同的权利。

第二十一条 委托人有对工程规模、设计标准、规划设计、生产工艺设计和设

计使用功能要求的认定权,以及对工程设计变更的审批权。

第二十二条监理人调换总监理工程师须事先经委托人同意。

第二十三条 委托人有权要求监理人提交监理工作月报及监理业务范围内的专 项报告。

第二十四条 当委托人发现监理人员不按监理合同履行监理职责,或与承包人 串通给委托人或工程造成损失的,委托人有权要求监理人更换监理人员,直到终止 合同并要求监理人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或连带赔偿责任。

监理人责任

第二十五条 监理人的责任期即委托监理合同有效期。在监理过程中,如果因 工程建设进度的推迟或延误而超过书面约定的日期,双方应进一步约定相应延长的 合同期。

第二十六条 监理人在责任期内,应当履行约定的义务。如果因监理人过失而 造成了委托人的经济损失,应当向委托人赔偿。累计赔偿总额(除本合同第二十四 条规定以外)不应超过监理报酬总额(除去税金)。

第二十七条 监理人对承包人违反合同规定的质量要求和完工(交图、交货) 时限,不承担责任。因不可抗力导致委托监理合同不能全部或部分履行,监理人不 承担责任。但对违反第五条规定引起的与之有关的事宜,向委托人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八条 监理人向委托人提出赔偿要求不能成立时,监理人应当补偿由于 该索赔所导致委托人的各种费用支出。

委托人责任

第二十九条 委托人应当履行委托监理合同约定的义务,如有违反则应当承担 违约责任,赔偿给监理人造成的经济损失。

监理人处理委托业务时,因非监理人原因的事由受到损失的,可以向委托人要 求补偿损失

第三十条 委托人如果向监理人提出赔偿的要求不能成立,则应当补偿由该索 赔所引起的监理人的各种费用支出。

合同生效、变更与终止

第三十一条 由于委托人或承包人的原因使监理工作受到阻碍或延误,以致发 生了附加工作或延长了持续时间,则监理人应当将此情况与可能产生的影响及时通 知委托人。完成监理业务的时间相应延长,并得到附加工作的报酬。

第三十二条 在委托监理合同签订后,实际情况发生变化,使得监理人不能全 部或部分执行监理业务时,监理人应当立即通知委托人。该监理业务的完成时间应 予延长。当恢复执行监理业务时,应当增加不超过 42 日的时间用于恢复执行监理 业务,并按双方约定的数量支付监理报酬。

第三十三条 监理人向委托人办理完竣工验收或工程移交手续,承包人和委托 人已签订工程保修责任书,监理人收到监理报酬尾款,本合同即终止。保修期间的 责任,双方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第三十四条 当事人一方要求变更或解除合同时,应当在 42 日前通知对方,因 解除合同使一方遭受损失的,除依法可以免除责任的外,应由责任方负责赔偿。

变更或解除合同的通知或协议必须采取书面形式,协议未达成之前,原合同仍然有效。

第三十五条 监理人在应当获得监理报酬之日起 30 日内仍未收到支付单据,而 委托人又未对监理人提出任何书面解释时,或根据第三十三条及第三十四条已暂停 执行监理业务时限超过六个月的,监理人可向委托人发出终止合同的通知,发出通 知后 14 日内仍未得到委托人答复,可进一步发出终止合同的通知,如果第二份通

知发出后 42 日内仍未得到委托人答复,可终止合同或自行暂停或继续暂停执行全 部或部分监理业务。委托人承担违约责任。

第三十六条 监理人由于非自己的原因而暂停或终止执行监理业务,其善后工作以及恢复执行监理业务的工作,应当视为额外工作,有权得到额外的报酬。

第三十七条 当委托人认为监理人无正当理由而又未履行监理义务时,可向监理人发出指明其未履行义务的通知。若委托人发出通知后 21 日内没有收到答复,

可在第一个通知发出后 35 日内发出终止委托监理合同的通知,合同即行终止。监 理人承担违约责任。

第三十八条 合同协议的终止并不影响各方应有的权利和应当承担的责任。

监理报酬

第三十九条 正常的监理工作、附加工作和额外工作的报酬,按照监理合同专用条件中第四十条的方法计算,并按约定的时间和数额支付。

第四十条 如果委托人在规定的支付期限内未支付监理报酬,自规定之日起,还应向监理人支付滞纳金。滞纳金从规定支付期限最后一日起计算。

第四十一条 支付监理报酬所采取的货币币种、汇率由合同专用条件约定。 第四十二条 如果委托人对监理人提交的支付通知中报酬或部分报酬项目提出

异议,应当在收到支付通知书 24 小时内向监理人发出表示异议的通知,但委托人 不得拖延其他无异议报酬项目的支付。

其他

第四十三条 委托的建设工程监理所必要的监理人员出外考察、材料设备复试,其费用支出经委托人同意的,在预算范围内向委托人实报实销。

第四十四条 在监理业务范围内,如需聘用专家咨询或协助,由监理人聘用的,其费用由监理人承担;由委托人聘用的,其费用由委托人承担。

第四十五条 监理人在监理工作过程中提出的合理化建议,使委托人得到了经 济效益,委托人应按专用条件中的约定给予经济奖励。

第四十六条 监理人驻地监理机构及其职员不得接受监理工程项目施工承包人 的任何报酬或者经济利益。

监理人不得参与可能与合同规定的与委托人的利益相冲突的任何活动。 第四十七条 监理人在监理过程中,不得泄露委托人申明的秘密,监理人亦不

得泄露设计人、承包人等提供并申明的秘密。

第四十八条 监理人对于由其编制的所有文件拥有版权,委托人仅有权为本工 程使用或复制此类文件。

争议的解决

第四十九条 因违反或终止合同而引起的对对方损失和损害的赔偿,双方应当 协商解决,如未能达成一致,可提交主管部门协调,如仍未能达成一致时,根据双 方约定提交仲裁机关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三部分 专用条件

第二条 本合同适用的法律及监理依据: 第四条 监理范围和监理工作内容: 第九条 外部条件包括:

第十条 委托人应提供的工程资料及提供时间:

第十一条 委托人应在                天内对监理人书面提交并要求作出决定的事宜 作出书面答复。

第十二条 委托人的常驻代表为       

第十五条 委托人免费向监理机构提供如下设施: 监理人自备的、委托人给予补偿的设施如下:

补偿金额=              

第十六条 在监理期间,委托人免费向监理机构提供             名工作人员,由总 监理工程师安排其工作,凡涉及服务时,此类职员只应从总监理工程师处接受指示。 并免费提供   名服务人员。监理机构应与此类服务的提供者合作,但不对此 类人员及其行为负责。

第二十六条 监理人在责任期内如果失职,同意按以下办法承担责任,赔偿损失〔累计赔偿额不超过监理报酬总数(扣税)〕:                                                  

赔偿金=直接经济损失×报酬比率(扣除税金)

第三十九条 委托人同意按以下的计算方法,支付时间与金额,支付监理人的报酬。

委托人同意按以下的计算方法、支付时间与金额,支付附加工作报酬:(报酬: 附加工作日数×合同报酬/监理服务日)

委托人同意按以下的计算方法、支付时间与金额,支付额外工作报酬:            第四十一条 双方同意用                                                支付报酬,按              汇率计付。 第四十五条 奖励办法:            

奖励金额=工程费用节省额×报酬比率

第四十九条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下列第种方式解决:

(一)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

(二)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附加协议条款

  

十、响应文件格式    (附后)

一、报价文件

报价书

1.根据《国家发改委、建设部发改价格〔2007670号》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管理规定,结合项目实际情况;我公司的投标总报价为(大写):                    元人民币,小写:                    元。本投标报价为验收合格并交付使用价。本报价在投标有效期内固定不变,并在合同有效期内不受利率波动的影响。

2.服务 期:                   

3.交货地点:                   

4.投标有效期:

二、递交资料

报价文件(           )份。

三、相关承诺

1. 保证在中标后忠实地执行与采购人所签署的合同,并承担合同规定的责任义务。

2. 承诺应贵方要求提供任何与该项目投标有关的数据、情况和技术资料。

3.本投标文件提供的报价、资格、技术、商务等文件均真实、有效、准确。若有违背,我方愿意承担由此而产生的一切后果。

报价单位(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投标日期:                    

二、资格文件

1. 供应商基本情况表(盖章)

供应商基本情况表

供应商名称

 

注册地址

 

邮政编码

 

 

电话

 

    

 

网址

 

组织结构

 

法定代表人

 

技术职称

 

电话

 

技术负责人

 

技术职称

 

电话

 

成立时间

 

员工总人数:   

企业资质等级

 

其中

项目经理

 

营业执照号

 

高级职称人员

 

注册资金

 

中级职称人员

 

开户银行

 

初级职称人员

 

账号

 

技工

 

经营范围

 

 

 

 

2. 营业执照复印件

3.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颁发的通信工程监理乙级及以上资质

4. 法人授权委托书

5.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6. 供应商认为需提供的其它商务材料(格式自拟)

三、商务文件

1. 供应商针对本项目拟投入情况

拟投入人员情况表

类别

姓名

职务

职称

专职/
兼职

常住地

资格证明(附复印件)

证书名称

级别

证号

专业

 

 

 

 

 

 

 

 

 

 

 

 

 

 

 

 

 

 

 

 

 

 

 

 

 

 

 

 

 

拟投入人员证件复印件(按拟投入情况表所列顺序依次排列人员证件复印件)

 

2. 业绩一览表及合同复印件

业绩一览表

序号

用户名称

项目名称

合同金额(万元)

完成日期

备注

 

 

 

 

 

 

 

 

 

 

 

 

 

 

 

 

 

 

 

 

 

 

铜仁职业技术学院

2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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