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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铜仁职业技术学院委员会发展党员工作实施细则
日期:2018-10-24 15:28:26  发布人:体育教研室  浏览量:4673

中共铜仁职业技术学院委员会

发展党员工作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我院发展党员工作,保证新发展的党员质量,保持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和《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全院各级党组织应当把吸收具有马克思主义信仰、共产主义觉悟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信念,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先进分子入党,作为一项经常性重要工作。

第三条  发展党员工作应当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基本经验、基本要求,按照控制总量、优化结构、提高质量、发挥作用的总要求,坚持党章规定的党员标准,始终把政治标准放在首位;坚持慎重发展、均衡发展,有领导、有计划地进行;坚持入党自愿原则和个别吸收原则,成熟一个,发展一个。禁止突击发展,反对“关门主义”。

第四条 坚持“早育苗、早培养”,把基本素质好、入党积极性高、有培养前途的大学生和高学历、高职称的优秀教师作为重点培养对象,把入党积极分子培养教育和预备党员教育管理作为重要工作环节。

 

第二章  入党积极分子的确定和培养教育

第五条 全院各级党组织要在教师和学生中通过宣传党的政治主张和深入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特别是要在第一学期对大学新生进行党的基本知识的教育,提高党内外群众对党的认识,不断扩大入党积极分子队伍

第六条 年满十八岁的师生,承认党的纲领和章程,愿意参加党的一个组织并在其中积极工作、执行党的决议和按期交纳党费的,可以申请加入中国共产党。入党申请人应当向工作、学习所在的党支部提出入党申请,党组织接到申请人员递交入党申请书后,要在一个月内委派正式党员与申请人谈话,了解基本情况。

第七条 支委会(不设支委会的召开支部大会,下同)对申请入党人员的情况应定期进行梳理和分析研究,经党员和群众推荐、群团组织推优,并经支委会讨论同意确定为入党积极分子,填写《发展党员培养教育考察登记表》报总支审定,填写《入党积极分子备案登记表》建立名册,并报学院党委备案。

第八条 党支部指定12名正式党员做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联系人。培养联系人主要任务是:

(一)要向入党积极分子介绍党的基本知识;

(二)要了解入党积极分子的政治觉悟、道德品质、现实表现和家庭情况等,做好培养教育工作,引导入党积极分子端正入党动机;

(三)要及时向党支部汇报入党积极分子情况;

(四)要向党支部提出能否将入党积极分子列为发展对象的意见。

第九条 各党总支应当采取吸收入党积极分子听党课、参加党内有关活动,给他们分配一定的社会工作以及集中培训等方法,对入党积极分子进行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教育,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党的基本知识教育,党的历史和优良传统、作风教育以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使他们懂得党的性质、纲领、宗旨、组织原则和纪律,懂得党员的义务和权利,帮助他们端正入党动机,确立为共产主义事业奋斗终身的信念。各二级学院(中心)成立业余党校分校承担入党积极分子的培训任务。党支部要有计划地安排入党积极分子进入业余党校二级学院(中心)分校学习,有针对性地给他们分配一定的社会工作。对近三年在校内参加过业余党校分校培训,或取得相当于我院院级业余党校结业证书者,可以不参加培训。

第十条 党支部每半年对入党积极分子进行一次考察。党总支每年对入党积极分子队伍状况作一次分析。针对存在的问题,采取改进措施。

第十一条 入党积极分子因工作、毕业原因发生单位变动,负责培养的党支部应在一个月内将培养教育等有关材料转交现工作单位(居住地)党组织。培养教育时间可以连续计算。

 

  第三章  发展对象的确定和考察

第十二条 经过一年以上培养教育和考察、基本具备党员条件的入党积极分子,支委会在听取培养联系人和党内外群众意见的基础上(不得少于10人),经支委会讨论同意、送总支审定、填写《党员发展对象备案登记表》,建立名册并报学院党委备案后,可列为发展对象。

第十三条 发展对象应当有两名正式党员作入党介绍人。入党介绍人一般由培养联系人担任,也可由党组织指定。受留党察看处分、尚未恢复党员权利的党员,不能作入党介绍人。入党介绍人的主要任务是:
  (一)向发展对象解释党的纲领、章程,说明党员的条件、义务和权利;
  (二)认真了解发展对象的入党动机、政治觉悟、道德品质、工作经历、现实表现等情况,如实向党组织汇报;
  (三)指导发展对象填写《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并认真填写自己的意见;
  (四)向支部大会负责地介绍发展对象的情况;
  (五)发展对象批准为预备党员后,继续对其进行教育帮助。

第十四条 党组织必须对发展对象进行政治审查。

政治审查的主要内容是:对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的态度;政治历史和在重大政治斗争中的表现;遵纪守法和遵守社会公德情况;直系亲属和与本人关系密切的主要社会关系的政治情况。

政治审查的基本方法是:同本人谈话、查阅有关档案材料、找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以及必要的函调或外调。在听取本人介绍和查阅有关材料后,情况清楚的可不函调或外调。

政治审查必须严肃认真、实事求是,注重本人的一贯表现。审查情况应当形成结论性材料。凡是未经政治审查或政治审查不合格的,不能发展入党。

第十五条 学院党委业余党校承担对发展对象进行短期集中培训的任务。每年举办发展对象培训班,时间一般不少于三天(或不少于二十四个学时)。培训时主要学习党章、《关于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等文件,中央组织部组织编写的《入党教材》及我院编写的培训教材作为学习辅导材料。

未经培训的,除个别特殊情况外,不能发展入党。

 

第四章 预备党员的接收

第十六条 严格按照党章规定的程序办理预备党员的接收。支部委员会对发展对象进行严格审查,经集体讨论认为合格,并经公示无异议后,报学院党委预审。须准备的材料有:1.入党申请书;2.《发展党员培养教育考察登记表》;3.函调、外调政审材料;4.自传;5.《团员推优表》;6.党校结业证书;7.思想汇报;8、公示表。材料审核合格后领取《入党志愿书》。

学院党委对发展对象的条件、培养教育情况等进行审查,根据需要听取监察室或相关执纪执法部门的意见。审查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党支部,并向审查合格的发展对象发放《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发展对象为应届毕业大学生的,在毕业前三个月内(每年41日后),一般不办理接收预备党员的手续。

第十七条 支部要指派专人指导申请人填写《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支委会要对其填写的《入党志愿书》进行严格的审查,审查合格后,方可提交支部大会讨论。

第十八条 召开讨论接收预备党员的支部大会,有表决权的到会人数必须超过应到会有表决权人数的半数。主要程序是:1.发展对象汇报对党的认识、入党动机、本人履历、家庭和主要社会关系情况,以及需要向党组织说明的问题;2.入党介绍人介绍发展对象的有关情况,并对其能否入党表明意见;3.支委会报告对发展对象的审查情况以及征求党内外群众意见的情况;4.与会党员对发展对象能否入党进行充分讨论,并采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表决。赞成人数超过应到会有表决权的正式党员的半数,才能通过接收预备党员的决议。因故不能到会的有表决权的正式党员,在支部大会召开前正式向党支部提出书面意见的,应当统计在票数内。

支部大会讨论两个以上发展对象入党时,必须逐个讨论和表决。

第十九条 党支部要及时将支部大会决议写入《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连同本人入党申请书、政治审查材料、培养教育考察材料一并报党总支审议,然后报学院党委审批。

支部大会决议主要包括:发展对象的主要表现;应到和实到会有表决权的党员人数;表决结果;通过决议的日期;支部书记签名。

第二十条 党总支接到党支部的上报材料后,要委派专人同发展对象谈话。教职工由学院党委指派党员与其谈话;学生由学院党委委派党总支安排两名教师党员与其谈话,通过谈话对发展对象作进一步的考察并帮助发展对象提高对党的认识。谈话人谈话后将谈话情况和自己对发展对象能否入党提出明确的意见,填写在《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的相关栏目中,并向学院党委汇报。

第二十一条 学院党委审批预备党员,必须集体讨论和表决。党委主要审议发展对象是否具备党员条件、入党手续是否完备。发展对象符合党员条件、入党手续完备的,批准其为预备党员。党委审批意见写入《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注明预备期的起止时间,并通知报批的党支部。党支部应当及时通知本人并在党员大会上宣布。对未被批准入党的,应当通知党支部和本人,做好思想工作。

党委会审批两个以上的发展对象入党时,应当逐个审议和表决。

第二十二条 党委对总支上报的接收预备党员的决议应在三个月内审批,党委审批意见写入《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注明预备期的起止时间。填写《预备党员备案登记表》,建立名册并报市直机关工委组织部备案;如遇特殊情况,可适当延长审批时间,但不得超过六个月。超过三个月的,必须经过支部大会复议,再报党委审批。

第二十三条 对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中为党和人民利益英勇献身,事迹突出,在一定范围内有较大影响,生前一贯表现良好并曾向党组织提出过入党要求的人员,可以追认为党员。

追认党员必须严格掌握,由学院党委讨论决定后,经市级党委审查,报省一级党委批准。

 

第五章  预备党员的教育、考察和转正

第二十四条 各党支部应及时将学院党委批准的预备党员编入党支部、直属支部,通过党的组织生活和实际工作锻炼,对预备党员继续进行教育和考察。

第二十五条 预备党员必须面向党旗进行入党宣誓。入党宣誓仪式,一般由党总支组织进行。

第二十六条 党组织应当通过党的组织生活、听取本人汇报、个别谈心、集中培训、实践锻炼等方式,对预备党员进行教育和考察。

第二十七条 预备党员预备期为一年。预备期从支部大会通过其为预备党员之日算起。预备党员预备期满后,党支部应及时讨论其能否转为正式党员。认真履行党员义务、具备党员条件的,应当按期转为正式党员;需进一步教育和考察的,可延长一次预备期,延长时间不能少于半年,最长不超过一年;不履行党员义务、不具备党员条件的,应取消其预备党员资格。预备党员违犯党纪,情节较轻,尚可保留预备党员资格的,应当对其进行批评教育或延长预备期;情节较重的,应当取消其预备党员资格。预备党员转为正式党员、延长预备期或取消预备党员资格,应当经支部大会讨论通过和上级党组织批准。

第二十八条 预备党员转正手续是:1.本人向党支部提出书面转正申请; 2.党小组提出意见;3.党支部征求党员和群众意见;4.支部委员会审查;5.支部大会讨论、表决通过;6.报学院党委审批。讨论预备党员转正的支部大会,对到会人数、赞成人数等要求与讨论接收预备党员的支部大会相同。

第二十九条 学院党委对党支部上报的预备党员转正的决议在三个月内审批,并将审批结果及时通知党支部。党支部书记应当同本人谈话,并将审批结果在党员大会上宣布。党员的党龄从预备期满转为正式党员之日算起。

第三十条 预备期未满的预备党员工作、学习所在单位(居住地)发生变动,应当在三个月内将其组织关系转到户口所在地党组织。原所在党组织应当及时将对其培养教育和考察的情况,认真负责地介绍给接收预备党员的党组织。

党组织应当对转入的预备党员的入党材料进行严格审查。对无法认定的预备党员,报学院党委批准,不予承认。

第三十一条 基层党组织对转入的预备党员,在其预备期满时,如认为有必要,可推迟讨论其转正问题,推迟时间不超过六个月。转为正式党员的,其转正时间自预备期满之日算起。

第三十二条 预备党员转正后,党支部应当及时将其《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入党申请书、政治审查材料、转正申请书和培养教育考察材料,交党委存入本人人事档案。学生党员材料由其所在的二级学院(中心)党总支保管。

 

第六章  发展党员工作的领导和纪律

第三十三条 发展党员工作是一项严肃的政治任务,各级党组织要本着对党的事业高度负责的精神,把发展党员工作列入重要的议事日程,纳入党建工作责任制,作为党建工作述职、评议、考核和党务公开的重要内容

第三十四条 对于人事关系不在我院的,而在我院进修、工作的人员,我院一般不负责发展工作,必要时可将其在我院的表现介绍给其所在单位党组织。个别表现突出的,并在我院连续进修、工作两年以上的,经其所在单位党组织同意,可以按照发展党员工作程序进行。

第三十五条 学院党委负责对发展党员工作进行宏观管理、分类指导和组织检查。对各二级学院(中心)党总支发展党员工作,采用抽查和互查方式进行定期检查评比,发现问题及时予以纠正。各二级学院(中心)党总支要定期进行自查,并将自查情况书面报送组织人事部。对发展党员工作做的好的基层党组织进行表彰、总结和推广先进经验;对具备发展党员条件但长期不做发展党员工作的基层党组织加强指导和督促检查,必要时对其进行组织整顿。

第三十六条 各级党组织对发展党员工作中出现的违纪违规问题和不正之风,应当严肃查处。对不坚持标准、不履行程序、超过审批时限和培养考察失职、审查把关不严的党组织及其负责人、直接责任人应当进行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典型案例应当及时通报,对违反规定吸收入党的,一律不予承认,并在支部大会上公布。

对采取弄虚作假或其他手段把不符合党员条件的人发展为党员,或为非党员出具党员身份证明的,应当依纪依法严肃处理。

第三十七条 《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的式样按照中央、省的要求印制,并严格管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本细则由学院组织人事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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